关于《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的解读
索引号
620700036/2020-00023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价格科
生成日期
2020-06-23 16:32:17
是否有效

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由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3年6月18日印发的《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历时16年,《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据此,该《办法》修改完善势在必行。

二、修改依据和过程

(一)修改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甘肃省定价目录》和《甘肃省城市水价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安排意见》(张政办发〔2019〕61号)。

(二)修改过程

2019年7月份,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安排意见》及时启动了该《办法》修改工作,并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先后进行了6次修改完善,同时,还向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六县区发改局征求意见3次,充分吸纳了相关部门所提出的意见形成了新《办法》。9月23日向市司法局提交了新《办法》,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此期间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又进行了3次修改。

三、主要内容说明

原《办法》四章二十八条,修改后的新《办法》四章二十七条,保留原《办法》的八个条款及内容,即:“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修改原《办法》十八个条款及内容,即:“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删除了原《办法》的“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新增一条,即:新《办法》第十四条,“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价格”。

四、新《办法》的框架构成

修改后的新《办法》共四章二十七条,其框架构成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新《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式、管理部门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的收取等。

第二章“水价的制定”第九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水价的形式、水价的分类、定价权限等,明确了农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城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明确了合理确定中水(再生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

第三章“水价的执行与监督”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用水价格应明码标价、公开公示,并接受监督检查,明确了生产生活用水的购买、水费的收取方式及不按规定缴费的相关处理措施,明确了社会弱势群体优惠政策的制定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各县区可参照新《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明确了新《办法》的生效时间。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