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036/2024-00003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资环科
生成日期
2024-01-09 19:39:56
是否有效

2023年11月,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张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对2017年开始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2023年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3〕62号),为进一步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制度,保持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与省上最新政策相一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我市《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关于节能审查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结合市情实际提出了具体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甘政办发〔2022〕74号)《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3〕62号)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实施办法》共23条,第1-5条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编制的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具体实施部门及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时限要求6-8条主要明确了办理方式及分级管理的原则;9-16条明确了节能报告编制要求、审查的内容、有效期及节能竣工验收的要求;17-23条规定了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节能监察及对违反节能审查方面的责任追究。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优化审查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市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原来项目年综合能耗3000-5000吨标准煤以上提高至5000-1万吨标准煤以内,将50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县区,相关修订内容突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使节能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序顺畅,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效能,推动市场和政府更好结合,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是明确管理要求。执行能耗总量弹性管理、能耗强度约束性管理、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扣减等最新政策内容,着力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上项目节能审查的基本条件,能效必须达到行业标杆水平;钢铁、水泥熟料等落后产能需执行产能置换;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值的项目,需执行能耗等量减量置换。同时明确,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要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数据、提出减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地方降碳目标影响等,进一步增强了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将为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节能审查要求有效落实,《实施办法》聚焦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关键环节,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强化节能审查服务和工作指导要求,并进一步明确节能验收、节能监察等措施,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持续提升节能审查制度监管效能。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9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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