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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了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规范管理,防止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推进健康张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张掖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起草背景
2023年3月我市启动了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国家卫生城市和卫生县标准》明确规定,“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地方需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城市评价指标》明确要求,要健全完善爱国卫生法规和规章体系,出台地方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规范性文件。为扎实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市卫健委参照省内外做法,依据国务院和甘肃省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于2022年9月起草了《张掖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并邀请法律顾问对《办法》进行了审核,采纳了部分修改意见。为贯彻落实上级爱卫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定本办法予以发布。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
制定《办法》的过程:自2019年5月,市爱卫办开始筹划制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办法(修改稿)》,征求了各县区爱卫会和30个市爱卫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几经沟通协商、修改完善,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印发。
二、《办法》主要内容
《张掖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总共22条。
主要内容如下:
第1-5条阐明了本《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的社会责任。
第6-13条规定了市、县区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14-17条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和技术服务要求和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备案要求。
第18-20条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管主体,要求各级爱卫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21条明确了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22条明确了本办法具体发布实施时间规定和有效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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