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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重拳打击过度包装 手机数码行业受冲击来源           ★★★
国务院重拳打击过度包装 手机数码行业受冲击来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0 16:19:18

    8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计划安排,起草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今日正式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腾讯科技了解到,包括手机、MP3、U盘等均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一旦该意见稿通过,上述行业将受到冲击。
  
  国务院重拳打击“过度包装”
  
  腾讯科技在意见稿中看到,多处条文对产品的包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例如“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除初始包装成本之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等等。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处罚措施,例如:“对有证据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商品包装,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包装的原辅材料、生产工具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不便于与商品分离的商品包装,可以将商品一并查封、扣押”、“商品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成本不符合本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商品销售者销售不符合本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商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腾讯科技了解到,国务院已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列入了2008年立法计划,以期有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倡导合理消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手机数码光碟行业将受冲击
  
  “数码产品中,U盘是最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吴磊告诉腾讯科技,在制定这个草案前,已经做过市场调查,包括手机、MP3、U盘、光碟等均存在过度包装的现象。
  
  吴磊表示,此次立法重点打击对象是食品行业,但手机、数码等行业也包括在内。吴磊举例,在北京中关村市场,销售U盘、MP3的柜台比比皆是,但往往是一款小巧的产品藏身于诺大的一个盒子当中,这非常浪费资源,对购买者携带也极为不便。
  
  腾讯科技在中关村一带走访发现,除了吴磊提到的U盘、MP3之外,手机、无线网卡、光碟等产品均涉嫌“过度包装”。
  
  消费者拥护“过度包装”立法
  
  腾讯科技随机采访了多位消费者,消费者几乎一致拥护国家立法限制过度包装。
  
  “现在有些包装不但包的层数多,还不容易打开,甚至一不小心把里面的附件弄坏”,在中关村附近的一位张先生抱怨。他表示,除了限制过度包装外,应该对包装拆装的便利性做出规定。张先生就是在拆一款耳机包装时不慎将耳机折断的。
  
  另有一位正在购买无线网卡的李女士表示,自己随身携带的手包不大,但购买的无线网卡的包装和自己的包差不多一样大,携带极为不便。
  
  更多的消费者认为,过度包装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和我国现在的节能政策相抵触,应该尽早治理。(文/马伟强)
  
  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倡导合理消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商品,设计、制造、使用商品包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止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禁止设计、制造和使用过度包装。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过度包装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倡导合理消费。
  
  第六条国家鼓励商品包装减量化,降低包装成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
  
  第七条国家对过度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的商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限制过度包装的符合性要求
  
  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监管商品的具体包装要求,及时制修订相应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制过度包装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商品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在满足正常包装功能需求的前提下,与内装商品的质量、规格、价值相适应。
  
  第十条商品包装应当采用单一或便于分离且适合商品特性和品质的材质。
  
  第十一条商品包装应当合理简化结构,不得采用繁琐形式或复杂结构。
  
  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
  
  第十二条商品包装成本在控制直接成本的同时,应当一并考虑包装回收再利用和废弃物处理对环境的影响及产生的相关成本。
  
  除初始包装成本之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
  
  第十三条初始包装应当符合商品本身特性,与其外包装及商品易于分离,且保持合理空隙。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文章录入:顾文霞    责任编辑:顾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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