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见义勇为人员由谁来确认?
根据《条例》规定,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办理。
见义勇为人员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确认。也就是说,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是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因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调查取证比较方便,有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及时确认。申报人对县市区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申请再次确认。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承担再次确认职责。
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由先收到申请的县(市、区)进行确认;同时收到的,由个人或者组织选择。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行为发生地按相关规定确认。
八、公民如何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条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本人和其他公民可以在90个工作日内向确认机关举荐或者申报。有特殊情况不能申报的,可延长60个工作日。申报时应提供身份证件,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提供证明。
1.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应当有人申报或举荐。按照《条例》规定,一切个人和组织,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有关单位、本人和家属等,都可申报或举荐;
2.申报人或单位应提供身份证明和能够证明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材料,如受益人、见证人、相关单位、公安部门出具的文字、影像证明材料;
3.申报时限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60个工作日。如果超过这个时限,就已不在受理时限之内,不予受理;4.申报材料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递交。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县(市、区)的综治部门递交,综治部门不得推诿。如果没有或缺少相关证明材料,不利于确认工作的正常开展,申报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