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专、兼职法制审核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审核。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参与审核。
第六条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范围内,根据工作实际,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八条 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应确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机关职能调整变化及执法实践推进,适时修订、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集体讨论前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办机构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填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审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书;
(六)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提交行政自由裁量基准;
(七)法制审核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适用行政裁量基准情况;
(五)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报请法制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机构应根据法制审核机构要求限期补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举行听证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参加。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认为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认为存在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二)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三)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包括审核形式、审核意见、初审人、复审人、审核机构签章等内容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可以书面申请法制机构复审一次。经协商沟通或复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政府法制机构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