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 月 农历 年 [ 年 ]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日期:2025-12-23

案例一: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丹县酒业便利店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9月,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山丹县酒业便利店购买的4瓶“八代五粮液”扫码显示异常,怀疑是假酒。经查,该店于2025年9月以每瓶99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白酒,违法经营额3960元,经鉴定涉案白酒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州区某百货经营部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案

2025年5月,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州区某百货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批号为20270418A的大宝SOD蜜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款大宝SOD蜜1板(7盒),已销售4盒,剩余3盒,违法所得22元,供货商无法追溯,经鉴定涉案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乐县百货部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5年6月,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民乐县百货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南孚5号碱性电池900粒、7号碱性电池1020粒。经查,涉案电池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金额1920元,违法所得9.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厂家资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 陇ICP备13000766号-2

甘公网安备 62070202000150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2811617号 网站标识码 6207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