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 月 农历 年 [ 年 ]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日期:2025-12-22

张掖市市场监管局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坚持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统一,着力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充分运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新举措,提升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现选取3起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蔬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辣椒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2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件显示山丹县某食品销售店销售的辣椒噻虫胺实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辣椒供货商为张掖市甘州区某蔬菜批发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甘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当事人从绿洲市场某农户处购进该批次辣椒,同日向山丹县某食品销售店销售。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供货方相关信息及采购、销售凭证,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知情,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甘州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开展普法教育,要求其严格落实食用农副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及检验报告、建立健全销货台账。

【典型意义】本案践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情”的免罚条款,既坚守食品安全监管底线,又充分考量食品经营主体(尤其是农副产品批发商)的经营实际,为诚信合规、主动纠错的市场主体提供容错空间。通过明确进货查验制度的落实价值,引导食品经营主体强化源头管控意识,规范采购验收、索证索票等流程,推动形成“事前预防、事中规范、事后纠错”的合规经营模式。同时,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与优化营商环境温度的统一,助力农副产品流通领域规范有序发展。

案例二: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泽县某调味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4日,临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泽县某调味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其陈列销售的红油郫县豆瓣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红油郫县豆瓣的进货票据。经查,当事人从张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红油郫县豆瓣,购进时索要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2瓶已经超过保质期,尚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违法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免罚条件,且符合《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中“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其开展普法教育,要求其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食品储存管理、设立近效期食品专区、及时处理近效期食品并做好销毁记录。

【典型意义】本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法适用“首违不罚”,既坚守了食品安全监管底线,又传递了执法温度。针对小经营主体因管理疏漏引发的轻微过期食品问题,避免其因一次轻微违法承受高额罚款而陷入经营困境,充分彰显了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首违不罚”并非“免责”,而是“免罚不免责”,执法人员通过责令改正、靶向教育等方式,同步指导经营者健全进货查验、临期食品管理等制度;同时以“回头看”跟踪检查强化整改实效,推动经营者从被动应对检查转向主动合规自查,从源头防范过期食品上架风险。此举既帮助经营主体及时纠错、规范发展,又实现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监管温情,助力食品经营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案例三: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销售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26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州区某食品销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乌鸡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批次乌鸡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张掖某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乌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精准适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情”的免罚条款,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对于食品销售小商户而言,其经营规模较小、台账管理可能存在短板,但本案中当事人能提供完整的进货凭证及供货方资质材料,证明已尽到合理的进货查验义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免予处罚,既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又为诚信经营的小商户提供了容错空间,避免了“一刀切”执法对小微企业经营的影响。同时,本案明确了食用农产品销售中“索证索票、溯源可查”的重要性,引导更多食品经营主体规范进货流程、强化源头管控意识,推动形成“来源可追、责任可究”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链条,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与优化营商环境温度的有机统一,助力营造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秩序。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 陇ICP备13000766号-2

甘公网安备 62070202000150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2811617号 网站标识码 6207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