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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三批)

来源:日期:2025-08-08

为深入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1:高台县驰良五金机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案

2024年12月25日,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高台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通报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函》对高台县驰良五金机电经营部进行了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标称生产厂家:河南芳辉消防安全应急装备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3月30日,规格型号:MSWZ/6),经消防部门监督抽查检验,所检项目中筒体(瓶体)壁厚测量不符合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9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4年9月23日,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租赁使用的编号为0D8113561R4106552的叉车未经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高台县春生堂大药房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事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按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案

2024年12月16日,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高台县春生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变更药品零售经营范围,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甲钴胺等72种处方药,且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按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销售的72种430盒(板/瓶/条)和8种601片(丸/粒)处方药、没收违法所得156.3元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高台县同城酒急送百货商行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和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2024年11月28日,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台县同城酒急送百货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高台酒急送”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尖庄酒致敬最可爱的人--退役军人专属福利活动”的广告,其宣传图片中出现了“退役军人”“八一建军节”字样和军人相关元素、“红旗”图片等内容;在名称为“高台酒急送”的微店上架了“九粮天脉”白酒,并在该商品页面上放置了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图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高台县段大妈压面坊生产经营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菠菜面案

当事人于2025年1月8日生产销售的菠菜面经张掖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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