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5-11-14
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升执法质效,遏制侵权假冒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梳理了2025年度办结的涉及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案件,筛选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甘州区某鞋业销售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0月22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对甘州区某鞋业销售铺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有印制耐克、阿迪达斯、亚瑟士、新百伦、MLB五大品牌商标图案的运动鞋及北面牌冲锋衣,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供货者资质证明、授权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809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于2025年1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民乐县某百货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5年6月23日,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县城某百货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某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孚”5号碱性电池881粒、7号碱性电池1020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厂家资质及商标注册证。经商标权利人鉴别,查获的“某孚”电池为假冒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金额19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民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甘州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1月3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关于移送周某明、巨某玲、刘某涛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函》及卷宗。资料显示:公安局于2023年9月立案侦查的周某明、巨某玲、刘某涛假冒注册商标案,经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巨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非法销售数额达不到刑事追究的条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理。2025年1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巨某开展调查。经查,周某明、巨某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甘肃某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将低价白酒进行勾兑、灌装后假冒滨河系列白酒售卖,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其勾兑、灌装的白酒经该公司鉴定,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巨某于2023年9月从周某明处购进上述42 °滨河九粮春18箱(每箱装4瓶),以每箱360元的价格销售,违法经营额64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于2025年3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山丹县某超市涉嫌销售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案
2025年4月29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举报人称在某超市购买的红枣片,其包装上的地理保护标志标注错误(已废止)。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现场有20袋某品牌红枣片,商品包装袋右上角印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及图案。经向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核实该品牌未获得“临泽小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授权,也未提出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当事人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的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鉴于其能证明产品来源、无主观故意、违法经营额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甘州区某轴承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案
2025年6月6日,收到权利人某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材料》,甘州区市场监管局对甘州区某轴承经销部进行检查,店内销售的8个型号19套轴承,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3327.8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于2025年8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