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5-11-07
全市各网络交易经营者:
“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将至。为规范本市网络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双十一”期间经营行为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1.应在网店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及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公示。
2.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依法公示所售商品的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必要信息。
二、切实规范促销与宣传行为
1.杜绝价格欺诈,严禁使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先提价后打折等)诱导消费者。所有促销活动均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准确地标明促销期限、规则及条件。折价、减价必须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原价)。
2.促销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满减”“预售”“定金”“优惠券使用条件”“赠品政策”等)应公平、清晰、无歧义,并以显著方式公示。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设定“定金不退”“赠品不享受三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3.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严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刷单炒信”,不得贬低、诋毁其他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
三、严格落实商品质量与售后服务责任
1.严把商品质量关,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和厂址、无质量合格证明的“三无”产品。对销售的食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重点商品,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来源可溯、质量合格。
2.除法定不适用情形外,必须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货、退款等合法诉求。若依法需由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费,应事先明示。
3.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本地网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