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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年报公示的通告

来源:日期:2021-12-31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二、年报公示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报公示方式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ov.cn)报送公示。市场主体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直接登录系统填报2021年度年报,个体工商户提交联络员可直接通过备案。

四、年报公示事项

(一)企业年报公示事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第(1)项至第(6)项内容必须向社会公示,第(7)项内容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事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等信息;

(6)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事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公示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市场监管与人社、统计、商务、海关、外汇等部门相关事项实行“多报合一”,市场主体只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可完成多部门事项的统一报送公示。

(2)根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有关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食品、药品(疫苗)、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企业须按照有关标准100%年报公示。

(4)对不依法及时报送公示年报的市场主体,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吊销营业执照,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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