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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8-07-30

张掖市环境保护局

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环监测发〔2018〕82号

张掖市环境保护局 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贯彻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张掖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精神,加强我市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张掖市环境保护局和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有关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监测行为,提升监测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全市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监测能力。

二、检查时间

7月下旬至8月上旬。

三、检查范围和方式

张掖市环境保护局和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50%以上的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工作人员一同进行检查。主要采取座谈交流、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内容

(一)自查整改情况。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自查情况以及整改情况。

(二)资质条件。主要检查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是否存在倒卖、出租、出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行为;是否存在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行为;是否存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行为;是否存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行为。

(三)制度落实。主要检查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是否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是否存在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现象;是否存在不检验检测即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替检代检、减少检验检测项目、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违反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是否按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

(四)仪器设备。主要检查仪器设备及其校准设备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现行检验标准方法的要求;是否经过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是否开展期间核查。

(五)检测人员。主要检查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是否符合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是否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按标准方法要求规范检验;是否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是否有不在2个机构从事监(检)测工作的承诺;是否对检测人员进行能力确认。

(六)监(检)测记录和报告。主要检查报告和原始记录的格式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及标准要求;是否在其监(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项目是否齐全;原始记录与监(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一致、规范;监测方法、监测数据计算、结果判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行为。

(七)体系运行。主要检查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符合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是否开展内审、管理评审以及日常质量监督等活动;是否有相关记录;是否对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测独立、公正、诚信;内审和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联合对本次专项检查未抽查到的机构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并将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于整改期限结束后10日内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问责。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视情况予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部门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局要加强部门合作,开展联合检查,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局请于7月24日下午18:00前将检查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系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李希波 13830660850

传真:0936-8213699

市环境保护局 徐 巍 18809360355

传真:0936-8278209

张掖市环境保护局 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7月24日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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