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19-12-02
各县(区)医保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配送企业:
为提高我市医疗保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体现医疗保障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精神,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权威作用,不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定点医药服务评价、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评价等,经研究,决定建立张掖市医疗保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的建立
(一)专家库组成人员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从事临床、药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长期从事医疗保险管理(生育保险)等工作的人员;
2.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备案管理的药品配送企业从事医疗保险工作的专家;
3.河西学院药学、医学、经济学等与医疗保险相关专业的专家;
4.商业保险公司有关医疗保险精算、理赔、审核方面的专家;
5.具备医疗费用智能审核能力第三方公司的专家;
6.市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财会工作的专家。
(二)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业务水平,在本专业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和临床学科发展趋势;
2.工作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了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和规定,热心医疗保障事业,愿意承担专家咨询、监管、评审等相应工作;
4.专业技术类专家需具有中级职称满5年以上,管理类专家需从事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满5年以上;
5.已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符合医疗保障专家库条件,经原单位推荐,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的。
二、专家库成员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省、市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参与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服务质量、经办管理、服务协议管理、支付方式、医保基金监管、医疗行为合理性、必要性考评工作;
(三)参与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补助资格认定和医疗合理性评审工作;
(四)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临床应用必要性的专业技术评估和政策咨询;
(五)承担医疗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库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库成员由定点医药机构及相关单位推荐,经市医疗保障局综合评定后确认。
(二)专家库成员由市医疗保障局聘用,聘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期
自动终止:
1.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委派工作的;
2.工作单位变更或被其所在单位解聘的;
3.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工作职责的。
(三)市医疗保障局根据评估、评价和技术支持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从专家库的相关学科专业组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在开展相关活动中,应遵循公平原则和回避原则,确保专家组意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专家组成员对提交的相关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并对讨论的问题进行认定。认定工作实行“双盲”制度,即:组织专家集体讨论时,不告知问题所涉的单位或个人,只针对问题本身进行讨论;告知所涉单位或个人认定结果时,不反馈参与审核的专家名单。凡经讨论后半数以上的专家认定结论即为有效认定结论。讨论结束后由专家签字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专家库的建立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同医药机构之间重要的沟通交流渠道,是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县区医保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应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要将工作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熟悉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热心医疗保障事业,愿意承担医疗保障专家咨询、评审、监管、测算等工作,身体健康的人员予以推荐。
(二)专家库成员在医疗保障专业化、标准化建设上发挥重要作用,是体现医疗保障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必要保证之一,因此必须确保专家库成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审核资质,确保工作质量。
(三)专家库成员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安排,积极参加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各种调研、检查、论证、咨询、评审、评估、专题讲座等活动,为我市医疗保障管理提供专业咨询和参考性建议。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在安排专家工作时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填写《专家推荐登记表》(附件1),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各县区医保局,由各县区医保局汇总后填报《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配送企业、河西学院、甘肃三特健康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商业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推荐的专家报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各单位如有条件突出愿意参与医疗保障专家库工作的人员,也可以超限额上报,于12月11日前上报市医保局。
联系人:廉亚玲 电话:8866839
邮 箱:245394847@qq.com
附件1:专家推荐登记表
附件2:各县区专家推荐汇总表
附件3:名额分配表
张掖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日
抄 送:河西学院,甘肃三特健康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商业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