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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诊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9-07-23

张医保发〔2019〕21号

张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诊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保障广大医疗参保人员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促进定点零售药店的发展,现就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诊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定点零售药店、诊所按照原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严禁准许或帮助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下列规定范围外的其他商品。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经营范围内的药品,包括国药准字号的药品和中药饮片。 

(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  

(三)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允许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定点零售药店、诊所要尽快实现商品条形码管理,药店进销存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逐步实时连接,个人账户支付明细一次性录入上传医保经办机构,保证销售的药品及数据真实、准确,以便于医保管理部门随时掌控。药品销售行业协会等要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自律和诚信服务意识,自觉遵守、履行医疗保险协议条款,认真践诺,公平竞争。

三、各县区要按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甘劳发[1999]309号)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甘劳社发[2000]93号)文件要求,完善协议管理,做好定点零售药店、诊所的准入及退出工作。

四、各县区要建立完善定点零售药店、诊所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定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加大对定点零售药店、诊所日常销售行为的监管,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举报,坚决杜绝“社保卡”变为“购物卡”现象,对使用社保卡消费非药品的违规行为一经查证落实,采取口头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终止协议等方式坚决予以纠正、惩处,同时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的定点医药机构及违规情形要通过官网、新闻媒体予以公布,以提高惩戒力度。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定点零售药店、诊所要对各自经营药品(商品)进行分类管理,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内外的商品要分区摆放,明确标识区分“医保支付”和“非医保支付”。并将此通知在“非医保支付区”进行张贴,便于参保人员监督,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张掖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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