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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来源:张掖市医疗保障局日期:2022-07-05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近日,张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张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在原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了年度救助限额,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建立依申请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非低收入城乡居民纳入救助范围,使医疗救助制度从以往的特定困难群众转变为全体参保人员。《方案》2022年71日起执行

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原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直接救助的基础上,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行依申请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财政等部门依据全省认定办法认定。

明确分类参保资助标准。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保。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分类资助政策,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年度定额资助标准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坚持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增强大病保险补充减负功能,继续落实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明确医疗救助待遇水平。一是直接救助。继续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特困人员、孤儿个人自付部分按100%实行救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实行救助,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按不低于60%实行救助。其中,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按规定实行政策渐退。二是依申请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纳入医疗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和5000元,救助比例为60%。依申请救助可追溯支付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救助和依申请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均为5万元,30种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均为8万元。三是二次倾斜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进一步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明确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基础上,将进一步优化救助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待遇保障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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