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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关于切实加强家畜口蹄疫防控工作的告知书

来源:张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日期:2026-03-30

各养殖场(户)、动物贩运户:

春季气温回升、病原微生物传播活跃,口蹄疫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养殖户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省、市动物防疫工作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家畜口蹄疫防控工作,向各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告知如下:

一、认清疫病危害,绷紧防控之弦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发的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疫病,被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也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必报疫病。该病易感对象为猪、牛、羊等家养及野生偶蹄动物,多达70余种,具有感染种类多、传播速度快、传染性极强、经济损失巨大等显著特点。

患病动物的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会出现水疱、破溃症状,严重时蹄壳脱落;成年动物感染后死亡率较低,但幼畜易引发急性心肌炎导致突然死亡,仔猪常成窝死亡,对养殖业危害极大。该病毒传播途径广泛,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也可经人员、车辆、犬、蝇等媒介生物传播,甚至能随风远距离扩散,且潜伏期及康复期动物均可能带毒传播。各养殖经营主体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筑牢疫病防控防线。

二、严格免疫接种,筑牢免疫屏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存栏猪、牛、羊等家畜全面开展口蹄疫强制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保质保量,确保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彻底消除免疫空白点。科学制定免疫程序,有条件的养殖场要监测幼畜母源抗体水平,母源抗体合格率50%左右时开展首次免疫;仔猪2860日龄、羔羊2835日龄、犊牛90日龄左右完成初免,首次免疫后1个月进行加强免疫,后续每4-6个月定期加强免疫一次。强化调运免疫要求,家畜调运前2128天需进行一次强化免疫,确保调运过程中抗体水平达标。规范免疫操作管理,使用正规渠道调拨的疫苗,严格执行冷链储存和规范接种流程,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确保免疫效果可追溯、可核查。

三、抓实消毒灭源,切断传播途径

各养殖场(户)要将消毒工作作为常态化防控重点,实现精细化、规范化操作,从源头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明确重点消毒区域,对养殖场入口、生产区门口、圈舍内外、饲喂用具等养殖区域,以及畜禽交易点、屠宰加工点等流通环节关键区域实现消毒全覆盖,重点对饮水槽、食槽等高频接触部位反复消毒,不留死角。合理选用有效消毒药剂,优先选择2%—4%氢氧化钠溶液、0.5%过氧乙酸溶液、1%—2%次氯酸钠溶液等对口蹄疫病毒消杀效果显著的消毒剂,建议不同类型交替使用避免病毒产生抗药性圈舍内带畜消毒选用刺激性较小的过氧乙酸等,空舍消毒优先使用氢氧化钠溶液彻底喷洒。同时规范各类消毒操作,人员进出生产区需严格消毒,外来人员非必要不进入;养殖场入口设置标准消毒池,外来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场内车辆专车专用、用后即消;圈舍日常每日1次喷雾消毒,关键期增加频次,空舍需按规范流程处理后再使用;饲喂用具等每日清洗、定期消毒,外购饲料物资入场前消毒静置。

四、规范畜禽流通,严把调运检疫

严格执行畜禽调运检疫监管制度,从源头防范疫情通过流通环节传播扩散。依法依规申报检疫,家畜离开饲养地前,养殖场(户)必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经交易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货主需重新申报检疫,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调运,严禁无检疫证明、标识不全的畜禽流入市场。严控引种养殖风险,坚持自繁自养的养殖模式,减少畜禽跨区域调运;确需引进畜禽的,务必提前详细调查产地疫情情况,严禁从疫区、疫情风险区及周边区域引进,引进后需单独隔离观察不少于30天,经检查确认健康无疫后方可混群饲养。强化场内健康排查,定期对场内家畜开展全面健康检查,一旦发现病畜、疑似病畜或阳性带毒畜,立即按规定扑杀、淘汰并做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出售、转运病畜及同群畜,严禁随意丢弃病死畜禽。

五、优化饲养管理,提升抗病能力

各养殖场(户)要完善饲养管理措施,增强家畜机体抵抗力,从根本上降低疫病感染风险。推行科学养殖模式,严格执行“全进全出”养殖制度,合理控制饲养密度,保持圈舍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干燥整洁,及时清理粪污并做无害化处理,减少家畜应激反应。规范投入品使用,饲草饲料必须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严禁饲喂劣质、变质、霉变饲料;严格按照《兽药使用准则》使用兽药,规范用药记录,杜绝滥用兽药及违禁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管护监测,做好家畜日常饲喂和健康监测,及时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提升家畜机体免疫力;定期开展养殖区域环境整治,做好防鼠、防虫工作,切断媒介生物传播途径。

六、强化排查报告,规范应急处置

各养殖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疫情排查和报告主体责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决杜绝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等情况。常态化开展疫情排查,每日对存栏家畜进行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将疑似病畜与健康畜严格隔离,禁止人员、物资交叉接触。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疑似口蹄疫症状,必须立即停止家畜及其产品、饲料、运载工具、养殖设施等移动,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报告,积极配合做好疫情核查、采样检测等相关工作。

请各养殖场(户)、动物贩运户严格遵照本告知书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拒不履行动物防疫相关法定义务,瞒报、谎报疫情,擅自调运、处置病畜及同群畜,不落实免疫、消毒等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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