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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3-03-01


第九章  物价


第二节  农产品价格(一)


【粮食】〔民国〕19~25年,价格稳定。张掖市场小麦、大米、面粉、小米、黄米、青稞6种粮食平均收购价,〔民国〕19年每50公斤38元,〔民国〕25年321元,〔民国〕19~25年平均价3.69元。其中小麦购销价格如下:

〔民国〕26~38年粮价上涨,〔民国〕34年小麦零售价每50公斤6250元,比〔民国〕25年上涨1754倍,〔民国〕38年涨到7500万元,比〔民国〕34年上涨11999倍,比〔民国〕25年上涨2106万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张掖1950年小麦收购价每50公斤(下同)3元,1952年102元。销售价1950年3.3元,1952年10.6元。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1954~1960年小麦统购价每50公斤9.55元,统销价1954~1955年10元,1956~1960年10.6元。

1961年8月,全区小麦、玉米等18种粮食平均统购价每50公斤由8.14元提为9.7元,提高19.2%,小麦由9.55元提为11.5元,提高20.4%。粮食统购价格提高后,统销价不作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出现倒挂,粮食经营部门出现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

1966年8月,统购粮实行全省一价,全区小麦、玉米等29种粮食平均统购价每50公斤由10.13元调为12.32元,提高21.6%,小麦由11.5元提为13.5元,提高17.4%。

1979年6月,全区粮食平均统购价每50公斤由11.76元提为14.32元,提高21.77%,小麦由13.5元提为16.4元,提高21.5%。

1960年起,国家对超购粮实行加价政策,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提供商品粮超过50公斤部分在牌价基础上加价10%,这项政策1962年取消。1965年第二次实行粮食超购加价,加价率12%,1966年取消。1971年第三次实行超购加价,对超购基数外销售部分加价30%,1979年调整为在统购价基础上加价50%。

1985年国家改革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国家定购,改变粮食收购计价办法,国家定购内的小麦、稻谷、玉米、青稞、谷子、豌豆、莜麦、蚕豆、糜子、荞麦,按“倒三七”(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固定比例加价,其他粮食品种自由购销。改革后小麦比例价每50公斤22.14元;是年还调整农村粮油销价,实行购销同价。1988年4月,粮食定购价(即比例收购价),国家管理价格的品种,小麦每50公斤提高1.5元,省管定购品种,每50公斤青稞、谷子、莜麦、豌豆、蚕豆、糜子、荞麦提高1.5元,稻谷提高2元。调整后小麦统购价每50公斤17.5元,比例价23.6元,提价6.6%。

1989年4月,粮食定购价每50公斤小麦、玉米、青稞、谷子、糜子、莜麦、豌豆、蚕豆、荞麦提高1.5元,籼稻提高5元,粳、糯稻提高6元。调价后,小麦统购价每50公斤18.59元,比例价(定购价)25.1元,提价6.6%。

1991~1995年,粮食定购价又作了几次调整。1995年每50公斤小麦定购价49元,价外补贴5元,化肥补贴2元,合计56元,比1950年收购价提高17.6倍,比1953年实行统购时的国家统购价提高4.8倍。

【面粉】 1950年每50公斤(下同)标准粉销价5.4元,1952年16元。1953年10月粮食统购统销后,统销价16.5元。1965年国务院决定提高城镇粮食统销价,调至购销价格持平。提高粮食销价,涉及城镇职工生活,“应给予补贴,提得很少的地区可以不补贴”。张掖地区18种粮食统销价每50公斤由9.84元提为10.45元,提价0.61元,占非农业人口口粮84%的面粉、大米等6种粮食平均每50公斤提价0.06元,提价幅度0.38%,提价很少,不属于补贴地区。1966年粮食统销,实行全区一价,统销价格作了一些变动,标准粉每50公斤由16.5元调为17.4元,特一粉由24.67元调为24.4元,玉米粉由13.55元调为10.1元,小米、黄米由11.5元调为12.4元,籼米(标2)由18.13元调为15.2元,青稞粉由12.05元调为13.6元。价格调整后,直到1990年未变,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现象越来越突出,国家财政负担沉重。1991年5月1日,国务院决定理顺粮价,对粮食统销价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国家掌握价格的面粉、玉米、大米3种粮食,全国平均统销价每50公斤提高10元,地区面粉、大米、玉米粉等7种粮食平均统销价提高56.7%。标准粉每50公斤由17.4元调为27元,特一粉由24.4元调为36元,籼米由15.2元调为26元,玉米粉由10.1元调为16元。提价后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6元,给民办教师、大中专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4元。1992年4月,粮食统销价调为购销同价,标准粉每50公斤调为40元,特一粉调为54元,玉米粉调为24元,粳米(标2)调为49元。1993年放开粮价。1995年末,张掖市场每50公斤标准粉销价69元,特一粉124元(国家供应部分销售价101元),大米170元,国家供应部分售价47元;玉米粉49元。

【油料油脂】〔民国〕19年胡麻籽收购价每50公斤(下同)5.75元,食油销售价每50公斤(下同)16.9元,〔民国〕25年胡麻籽收购价5元,食油销售价12.4元。〔民国〕19~25年平均胡麻籽收购价5.5元,食油销售价16.9元。

1950年以后,为鼓励农民多售油料,保证城镇人民生活需要,国家多次提高油脂油料统购价,食油销价长期不变,粮油经营部门因购销价倒挂发生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19

50年胡麻籽收购价4元,油菜籽3元,食油销售价36元;1952年胡麻籽收购价16.3元,油菜籽收购价12.75元,食油销售价42.2元。

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油料统购统销价曾几次调整。1961年胡麻籽调到21.7元,油菜籽调到22.5元;食油统销价1953年74元,1957年70.16元,1961年78.83元,1964年83.3元,保持到1990年未变。1971年胡麻籽统购价调为27元,油菜籽调为28元。调整后,油脂油料统购实行全省一价。1979年6月国家再次调整油脂油料统购价,食用植物油统购价提高26.47%,销售价格不动。油料统购价提高31.52%,其中胡麻籽、油菜籽调为36元,提高33.3%和28.5%;油料销售价提到与统购价持平,实行购销一价。食用油脂油料超购部分的收购价格,在调高的统购价基础上再加价50%。1985年改革油料购销政策和计价办法,取消统购,改为国家定购,胡麻籽、油菜籽按“倒四六”(即四成按原统购价,六成按原超购价)比例计价。改革后,胡麻籽和油菜籽统购价36元,合同定购价46.8元。1988年4月调整合同定购价(即比例收购价),油菜籽和胡麻籽提高到“倒二八”,调整后统购价38.8元,比例价50.4元,提高7.7%。1989年4月再次调整胡麻籽、油菜籽合同定购价,统购价调为41.38元,比例价调为53.8元,比上年提高3.40元。1990年胡麻籽、油菜籽合同定购价调为70.4元,比上年提高16.6元。1991年国家调整食油统销价,胡麻油调为214元,菜籽油调为208元。1991~1995年食油销售价继续上涨,1995年市场销售价胡麻油460~520元,菜籽油42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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