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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3-01-15

第八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六节   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一、合同管理

各县工商局从1980年开始推行鉴定经济合同,实行书面合同签订制度,对工商、农工商合同、主管生产资料经济合同实行鉴证和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布实施,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从此,经济合同管理走上法制管理轨道。1984年地区和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始行使国家授予的经济合同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办案规定》受理申诉、调查取证、依法调解经济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顿企业建立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网络。推行合同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经济管理的重大改革,企业逐渐认识经济合同对衔接产、供、销的作用,合同签约逐年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经济合同实行鉴证管理,防止违法无效合同产生,减少合同纠纷,保护合同签约双方的利益。通过鉴证,合同履约率提高。1985年全区鉴证经济合同8848份,合同金额达321904万元。是年,对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开始实行备案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合同鉴证之举,会同建筑主管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参与招标、投标,鉴证以后检查履约情况,参与工程验收、决算,对合同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90年普遍推行签订经济合同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业务人员凭委托书签约,改变使用工作证、介绍信签约的办法,防止无效合同、假冒合同、违法合同产生。是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精神,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使合同文本规范化,有利于签约,有利于监督检查。1990年抽检合同25096份,合同金额65561万元,其中不合格合同694份,合同金额25744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7万元。1995年鉴证经济合同199份,合同金额1829478万元;检查合同执行履约9955份,金额1175493万元;监督当地合同当事人履约合同7543份,金额5898664万元;受理合同案件4起,金额201万元。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种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收缴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罚款以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增强企业合同法律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促使企业树立诚实信用,依法经营的思想;树立表彰执行合同法规、遵守合同信誉的企业,全区每年开展一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评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96户,其中连续5年被省政府命名15户,连续3年被地区行署命名19户,1~2年被县(市)政府和地区工商局命名62户。在进行表彰、颁发证书的同时,给企业门前悬挂“重合同、守信用”铜牌,在省报予以公告,提高了这些企业的社会信誉。

二、商标管理

1979年全国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地区由此开始恢复商标注册核转工作。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后,商标管理走上法制管理轨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省、地、县三级工商局审查核转,上报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颁发注册证并在全国范围予以公告。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办理商标续发和转让,裁处商标争议,管理商标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逐渐重视使用商标和维护商标信誉,商标在流通、消费环节中的作用日益明显。至1995年,全区有核准注册的商标119件。在商标注册管理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全区经审查核准承印商标的企业24户。未经核准的企业不准承揽商标印制业务。

三、广告管理

1980年以后,广告在地区开始兴起。广告种类逐渐扩大到广播、电视、电影、标语、报纸、期刊、印刷品、路牌、灯箱、霓虹灯、年画、挂历、活体、模特等。广告的内容涉及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有产品销售广告、科技信息广告、行医售药广告、培训教学广告、征婚广告、劳务广告、文化艺术广告、物资调剂广告等等。由于广告管理工作无章可循,广告经营单位各自为政,在广告内容、广告设计和广告经营等方面,都存在混乱现象。有的广告内容虚假、坑骗群众;有的广告宣传色情内容,败坏社会风气;有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唯利是图,在广告宣传时不注意国家政策,造成不良影响。1987年国务院发布新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条例》和《细则》,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广告的管理。首先对专营、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进行登记,不准无照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未经核准,不得承办广告业务。全区经审查核准允许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共20户。工商管理部门对广告刊户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禁止利用广告弄虚作假、蒙骗用户和消费者。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广告和有淫秽、丑恶、迷信内容的广告及诽谤性宣传的广告、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广告。禁止刊播刺激盲目消费的有奖销售广告。禁止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活动。不准设置、张贴妨碍市容、影响交通的广告。广告管理的重点是取缔虚假广告,查处违法违章广告,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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