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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2-10-29

第七章  金  


第八节  金融管理(二)


五、金银管理

〔民国〕时期,由于通货恶性膨胀,物价一日数变,人民群众对国民政府的纸币失去信任,转而收藏和使用黄金、银元,促使金银进入流通。虽国民政府禁止银元流通,实际是禁而不止。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规定金银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允许人民群众持有一定数量的金银,但不得计价行使,私相买卖。出售金银必须交售给人民银行。

【金银管理政策】1949~1950年,因物价不稳,人民群众重银元轻纸币,市场上人民币、银元混合流通。商人进行大宗交易,均以银元计价。人民银行根据总行指示,把宣传金银管理办法,打击金银走私和倒卖活动作为中心任务之一,采取“打击银元,推行本币(人民币)”的措施。1950年4月,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后,政府、银行配合,对金银采取冻结方针,禁止流通,严格管理,集中力量打击银元投机活动;对金银首饰也严格管理,不予配售;对从事银炉首饰业的业主,劝说其改行经营,实行紧缩限制的办法,只准许来料加工,不准私自制售。经过多方努力,终于迫使金银于1952年退出流通。

【金银收兑】1950年人民银行在禁止金银流通的同时,即开始大量收兑金银,每小两黄金的收兑价为110万元(旧币),折合新币110元,每小两白银收兑价1.1万元(旧币),折合新币1.1元,银元每枚1.1万元(旧币),折合新币1.1元,白银和银元收兑价一直沿用到1973年3月31日,黄金收购价沿用到1980年2月。1960年国家改变金银计量单位,由旧市两改为公制以“克”为计算单位,1小两等于31.25克。1973年国家首次调整白银和银元的收购价格,白银由每克4分调为1角,银元由每枚1元调整为2.5元。1980年国家调整金银收购价格,每克黄金价由3.04元调整为13元,提高4倍多。白银由每克1角调整为2角,银元由每枚2.5元调整为5元。以后,国家根据国内需求和国际价格的变动,又多次调整黄金、白银的收购价。1995年,每克黄金价为92.72元,白银价为1.25元,每枚银元价29.30元。是年,全区收购黄金75759克,白银20221克。

【金银配售】从1958年起,银行对需要白银的企业实行计划配售。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上级行批准后,按计划供给。区内需白银的企业主要是张掖工艺美术厂制镜车间、木器厂带锯车间、省轻机厂木工机械车间。1980年以前配售白银较少,1981年后逐渐增多,1990年配售300克。以后由于企业改进工艺,不再使用白银,配售业务随即停止。地区从1985年开始销售金银饰品,至1995年经批准的销售点有9家,金饰品价格最高时每克145元。1995年销售黄金饰品38414克。

六、外汇管理

1979年以前,地区外汇业务不多。农副产品出口均通过供销社和外贸局(公司)收购后上调省社、省局办理。工矿产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当时国家对外汇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外汇收支两条线,统收统支,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国家,地方和企业没有留存外汇,全区尚未开展外汇存兑业务。

1979年以后,为适应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国家改革外汇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按照新的管理办法,一些有外汇收入的单位,将外汇卖给国家后,按照比例给予外汇额度留成,由创汇单位使用。198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张掖分局成立后,给全区33户贸易外汇单位和5户非贸易外汇单位开立外汇额度账户。按照政策批准省轻机厂、张掖糖厂、临泽淀粉厂等单位使用外汇留成额度258万美元,分别从日本、德国、美国引进塑料编织袋、颗粒粕、玉米淀粉生产线。3套生产线运转正常,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达到国优标准,畅销国内外市场,成为地区的创汇大户之一。为充分使用外汇留成额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地区外汇管理分局积极开展外汇调剂业务。1989~1993年调剂外汇110万美元,支持用汇单位购买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进口农用化肥。为防止非贸易外汇流失,地区外汇管理分局协助创汇单位建立外汇台账,登记外汇收入,督促交存中国银行。并深入企业检查外汇及外汇券的收支情况,杜绝私自留用、私自兑换和借用外汇的问题,为地方积累外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1994年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家改革外汇管理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汇率并轨,试行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试行银行结汇售汇制;禁止外汇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按改革后的外汇管理办法,张掖外汇管理分局与承担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拓展外汇业务,外汇业务不断发展。

七、经理国库

1949年10月20日,人民银行张掖办事处依照省分行指示,开始代理地方财政经收税款。1950年3月,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规定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是年6月,区内各县人民银行正式设立支库,代理国家金库业务。1956年1月1日,“人民银行张掖专区业务督导处”成立后,委托人民银行张掖县支库代理全区国库资金的收纳、报解,直到1980年。从1981年开始,终止与张掖县支库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人民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中心支库)办理国库业务。1985年,“代理”改为“经理”。1988年,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设立“国库科”,专门经理国库业务。

从1989年开始,根据财政税收改革的需要,全区70个乡设立乡金库,并设立173个经收处。为督促库款及时报解,确保库款的合理使用,1989年以来,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中心支库)先后43次对辖内国库经收处、各县支库的收纳报解和支付业务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大大促进库款入库、报解速度。

八、结算管理

【转账结算】〔民国〕时期,张掖各银行业已开办支票结算、汇兑结算和票汇结算等转账结算业务。1949年人民银行建立初期,仍沿用这几种结算方式。1950年政务院颁布《货币管理暂行办法》后,各单位间的往来结算业务,除少量现金结算外,大部分通过转账结算。1953年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转账业务实行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账户、汇兑、同城托收无承付、计划结算、支票及保付支票8种结算方式。1955年,取消保付支票,增加限额支票和付款委托书两种结算方式。1958年在“大跃进”冲击下,银行很多合理的制度被破坏,正常的结算工作被打乱,1959年下半年得到扭转,1960年恢复正常。“文革”中,结算工作再次受到冲击,各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的条条框框,结算工作放任自流,错用、乱用结算方式和扩大结算范围的问题时有发生。1972年,地区各级银行狠抓内部管理,重建结算制度,把纠正“错、乱、慢、压”现象作为重点。对开空头支票,套用账户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问题,配合地方政府进行12处罚和打击。在结算工作中贯彻“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利益和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结算秩序得到恢复。1989年人民银行总行颁布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停止办理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省内限额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取消信汇自带。新的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等。1990年1月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

【票据交换】1986年地区人民银行组织成立“张掖市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制定《张掖市银行同城票据交换试行办法》《张掖市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结算手续》《张掖市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员工作守则》3个交换管理办法。每天交换票据两次,集中清算,当日进账,大大缩短资金在途时间。1987年在全区推广张掖市支行的做法。

【账户管理】1993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账户、强化账户管理。至1995年5月,全区企事业单位开立各类存款账户12999户,其中基本存款户9194户。经过清理,保留各类存款账户11793户,占90.7%。确立基本存款户7510户,占81.7%。有1206户被认定为多头开立的基本存款户,经过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做工作,已撤销1006户,占应销多头户的83.4%。对开户单位颁发《开户许可证》。

【整顿结算纪律】1988年出现严重通货膨胀,银行信用不断扩张,市场上一度出现挤提银行存款现象,部分银行、信用社资金周转困难,压票、压汇、延压客户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银行信誉和企业资金周转。1993年以来,全区先后两次开展结算纪律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使结算秩序明显好转。1995年围绕落实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结算工作“三不准”(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不准在结算

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再次对结算纪律进行全面检查,促使全区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结算岗位责任制,设立结算监督岗,配备结算专管员,为结算秩序的根本好转创造条件。

九、稽核监督

50年代,银行内部的检查稽核业务由人事、人秘部门负责。60年代初,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在会计部门设有会计检查员对基层的会计账务和财务收支进行检查监督。“文革”期间,停止稽核检查业务。1984年后,为防范金融风险和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继成立金融监察稽核机构,配备稽核人员。1995年,全区有稽核专职人员68人。从1986~1995年,地、县(市)人民银行对全区金融机构进行专项稽核、常规稽核、风险稽核等各种现场稽核1397次。对贷款投放、贷款规模、贷款风险、现金管理、粮油收购资金管理、缴存款、保险费率等经营状况和业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出违规违纪金额117200万元,收缴罚款罚息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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