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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2-09-14

第七章 

第六节  社会信用


〔民国〕前,张掖的社会信用主要为民间借贷,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地主、富商以货币为资本,以盈利为目的的高利贷活动;二是人民群众之间互助互济的无息或低息借贷活动。共和

国成立后,高利贷活动被限制、取缔。对人民群众之间互通有无的自由借贷允许存在,并予保护引导,成为国家信用的补充。1978年后,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社会资金需要量大为增加,随之出现一些新的社会信用形式,即企业向社会或内部职工集资和发行股票,有的计息,有的分红。

一、民间借贷

【高利借贷】早在元朝,张掖已有高利借贷。至明朝,高利贷活动已遍及城乡。多由富户、商客贷放。至清朝,高利贷活动属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政府保护,官方每年向施贷者征收一定数额的税利。〔民国〕时期,张掖地区的商号、货栈除经营本身业务外,多数施放高利贷;农村的高利贷者亦为数不少。另外还有“马客”(张掖百姓对河州等地贩马回族的称呼)每年来张掖一边贩卖马匹、大烟,一边高利施贷。利息高低不等,月息一般为18%~20%,有的甚至高达50%。借贷方式比较常见的有:(1)驴打滚。又称“阎王债”,借钱还钱,借粮还粮,还清本息;到期不能偿还,利上加利。(2)鹞子翻身。又称“倒二账”,利率100%。春借1斗粮或1元钱,秋天还对本利,即借一还二。(3)大烟债。一般在农历四月或五月,借大烟1两,到六月底还大烟10两。(4)带穗子。春借1斗粮,秋还2斗;此外,还要捎带一定数量的其他物品,如大烟、棉花、谷草、清油等。(5)月儿账。无论借钱借物,月息均为30%~50%,如过两个月还不清本息,就对本利。(6)支粮。债务人向债权人借粮1斗,债权人付给粮食价格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现金,秋后必须还粮1斗。这种高利贷把货币贬值的风险又转嫁给债务人。(7)支工。债务人借钱或借粮后,不还钱还粮,而是按所借钱、粮3倍的价格给债权人顶工干活。(8)印子钱。即债权人放债后,规定债务人分期偿还,每次偿还时在契约上加盖一印,以此得名。借钱1元,每日生息1角,10天结算1次。如到期不能还清本息,则按2元计息,以此类推。

【互助性无息或低息借贷】(1)请会。这是1950年前在区内广泛流行的一种借贷方式。由急需用款人设宴请会,邀集亲朋好友8~12人,大家等额出资供请会人使用,并用“抓阄”的办法确定分期还款的顺序,请会人按事先商定的期限(一般一个月,也有二至三个月的)、顺序偿还一位“垫会人”的债务。债务清偿完毕,再由请会人设宴,表示感谢,用酒席代替利息。(2)互助储金会。这是1950年后兴起的一种互助信用活动,多由单位工会组织,规定每位职工交纳一定数额的储金,供家庭临时发生困难的职工借用。(3)自由借贷。①家庭因天灾、人祸、婚丧、修房、治病临时用款,向亲友借贷,数额多少不等,期限长短不定,不计息,不担保,至今盛行。②因经营需要,临时向别人筹措资金,并付给利息。此类借贷活动1955年前较多,1956年后很少发生;1980年后再度流行。

二、社会融资

【社会集资】1988年开始,张掖地区兴起社会集资热潮。90年代,集资规模进一步扩大。集资形式有财政直接信用集资,“农转非”(农业人口转为城市人口)户口集资,单位企业内部生产经营集资,住房集资,教育集资等。据典型调查,仅张掖市的40个单位至1992年底集资额达135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性集资516万元,住宅集资489万元,教育集资31.4万元,其他313.6万元。

【债券】1992年张掖市国债服务部为张掖市选矿厂代理发行债券80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16%;为丝路春酒厂代理发行债券495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16%。1994年为张火公路建设代理发行债券448万元,其中2年期78万元,年利率17%;3年期370万元,年利率18%。

【股票】1995年,张掖地区尚无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股票的单位。但企业内部集资入股的比较普遍。

三、资金市场

地区资金市场成立于1992年9月。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融资组织。他的基本资金来源是区内各家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管理机构是由各家银行行长组成的“张掖地区资金市场管理委员会”。为使资金市场健康运行,制定《张掖地区短期资金拆借市场章程》《张掖地区短期资金拆借市场会员基金及拆借业务管理办法》《张掖地区短期资金拆借市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资金市场的融资形式和原则是:(1)资金市场以无形为主,不固定交易场所,不挂牌公布行情。(2)资金市场以区内融资为主,重点解决区内各行资金临时不足的问题。(3)拆借资金只能用于临时周转,不

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扩大信贷规模。

四、国债

〔民国〕时期,张掖历届政府以信用形式发行过多种债券,但募集后多数未还本付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发行过折实公债、经济建设公债、国库券、集资券、金融债券、建设债券、特种债券等。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1月发行,因当时物价尚不稳定,为保障群众利益,规定折实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价依据。折实公债以“分”为单位,每分价为旧人民币14843元,折合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年息5%,期限5年,于1956年全部兑付完毕。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1958年,全区每年发行1期经济建设公债,共发行5期,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年息一律为4%。5期公债均于1969年

兑付完毕。

【国库券】1981年起,地区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至1995年共发行12007万元。券面最低1元,最高100万元,年息最低4%,最高15.86%,期限3~5年,均按

期兑付。

【集资券】(1)甘肃省社会主义建设集资券。甘肃省人民政府于1958年发行,面额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种,年息4%,于1964年全部还本付息。(2)甘肃省经济建设集资券。甘肃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发行,面额为10元、100元、1000元3种,年息7.5%,期限分3年、5年两种,已全部还本付息。

【金融债券】1985年按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总行《关于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的通知》,张掖地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于当年开始发行,地区建设银行从1988年开始发行。债券面额1985年为20元、50元、100元3种,1986年改为50元、100元、500元3种,1989~1990年为100元、500元、1000元3种。1992年建设银行发行100万元(内部认购,未上市)。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均为居民个人,自愿认购,因其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故群众购买热情较高。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7年发行,期限3年,年息单位购买6%,个人购买10.5%,全区发行313万元。

【基本建设债券】1988、1989年发行,面额为500元、1000元两种,期限3年,利率高于银行3年期规定的储蓄利率1个百分点,全区发行349万元。

【保值公债】1989年发行,期限3年,面额为20元、50元、100元和5000元4种,利率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3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外加保值贴补率,全区发行87

5万元。

【特种债券】1990~1991年发行,期限5年,年息15%,发行对象为信用合作社,全区共发行353万元。

【财政债券】1988年发行286万元,1990年发行52万元,期限两年,年息10%;1991年发行36万元,期限两年,年息9%;1993年发行23万元,期限两年,年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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