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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2-08-31

第七章 金融


第五节  信用合作


张掖地区信用合作社按其服务对象分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始建于1952年,是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是1984年后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市集体、个体经济的发展而建立的。

一、农村信用合作

1952年人民银行为拓展农村金融工作,扶持农户发展生产,在已组织起来的农业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信用互助组,到1955年,每个乡都建起信用社,全区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262个,吸收股金38.3万元,吸收存款468.8万元。1956年,人民银行对信用合作社进行整顿,到1957年,存款1653.3万元,比1955年增长2.53倍,发放贷款11.2万元。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把农村信用社变为公社信用部,将原信用社的股金和积累,转为公社信用部的信贷资金,不分红,不计息。1962~1963年,按每个公社设一个信用社,大队设信用站的原则,调整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整顿账务,清退占用信用社的资金、利息,恢复和重建民主管理制度,稳定信用社的职工队伍,推动了信用社业务的健康发展。1966年,信用合作社又归公社革委会领导,由贫下中农代表管理。受“左”的思潮干扰,农贷管理松弛,一些贷款缺乏“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存款下降,多数信用社经营亏损。1973年,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实行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后,用两年时间,再度对全区的农村信用社进行整顿。使信用社基本落实资金、财产,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出现经营方向明确,存贷业务活跃,经济效益回升的好形势。至1978年存款1958万元,贷款239万元。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后,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领导。1981年,为适应农村经济蓬勃发展的需要,促使农村信用社转变经营思想,更好地发挥其调剂农村资金,支持农村生产的作用,地区农业银行按照上级行指示精神,围绕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逐步进行信用社的体制改革。改革内容包括清理股金,落实股权,兑现分红;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信用社管委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1984~1985年,全区6县相继召开首届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成立“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信用联社”),选举产生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及正副主任。把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使农村信用社业务进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1990年全区农村信用社存款15469万元,贷款5459万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6.9倍和21.8倍。1995年存款42220万元,贷款23300万元,同1990年相比,年均递增分别为22%和37%。

二、城市信用合作

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城镇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蓬勃发展,迫切需要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下,城市信用合作社应运而生。1984年,张掖县组建全区首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组织上实行民主管理,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及主任、副主任。服务对象主要是城镇集体、个体经济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兴办的第三产业。业务范围是办理城镇集体、个体经济的存、放款及结算业务;代理、代办、代保管业务;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贷款、有价证券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成立,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收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带动了城市信用合作业务的发展。1988年后,建设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组建城市建设信用社,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组建金鑫城市信用社、人民银行张掖市支行组建银海城市信用社,人民银行山丹、临泽、高台县支行也分别建起城市信用社。至此,全区有7家城市信用社,有职工152人,自有资本金和积累682万元,1995年末存款8142万元,贷款49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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