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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2-05-31

第七章 金融


第一节  机构沿革与管理(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金融机构

1949年9月19日,原甘肃省银行张掖分行、农民银行甘州办事处、张掖县银行,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张掖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随后,接管甘肃省银行山丹、民乐、高台办事处和临泽营业所。

1949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派刘毅、张学民、李守成、张政安、吕惠民组成工作组来张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迅速接管原3家银行的人员、财产、账务,于10月20日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办事处”,由刘毅任办事处主任。办事处由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直接领导,具有管理和经营张掖分区及张掖县金融业务的双重职能。既负责筹建、领导所辖各县的金融机构,又办理张掖县的金融业务。1950年1月12日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4月1日组建中国人民银行高台县支行和民乐县支行。

1950年5月,随着新行政区的划分,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把张掖办事处和武威办事处合并,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武威督导处”。5月5日,在张掖县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县支行”,归武威督导处领导。1952年7月15日和1954年4月26日,分别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临泽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肃南县支行”,由当时的人民银行酒泉督导处组建和领导。

1955年10月,酒泉专区和武威专区合并为张掖专区,随之,原酒泉专区和武威专区的人民银行督导处合并。1956年1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张掖专区业务督导处”,管辖河西各县的人民银行。1957年12月4日,撤销“人民银行张掖专区业务督导处”,保留编制14人,与专区财政局合署办公。

1962年3月,根据总行关于财政、信贷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张掖专区中心支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驻张掖的督导机构,管理流动资金,调剂货币流通;对各县支行的会计出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负责辖区金融干部的培训。

196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与地区财政局合并,在财政局内设金融科。1973年2月20日,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

1978年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79年7月恢复组建“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1980年4月恢复组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1984年10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张掖地区中心支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将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9年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张掖分局”;1990年4月成立“中国银行张掖支行”。至此,地区形成以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全区金融事业进入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的派出机构。从1984年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承担部分贷款限额调剂和对专业银行发放再贷款。至1993年末,再贷款余额34091.8万元。1993年后,按照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其职责转换为金融监督管理、调查统计分析、横向调剂、经理国库、发行基金调拨、外汇管理和联行清算。辖全区6县(市)支行。1995年末全区人民银行有职工284人,其中地区分行机关82人,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计划科、调统科、会计科、稽核科、金管科、保卫科、发行科、国库科、外汇管理科、科技科、清算中心、监察室、工会。

【中国工商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是专门办理城镇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其主要职责是支持工业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促进第三产业,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改造。辖6县(市)支行。1995年末有职工692人,其中中支机关78人,设办公室、人事科、思想政治教育科、计划科、信贷科、储蓄科、稽核科、会计科、出纳科、调统科、保卫科、行政科、计算机室、监察室、工会及房地产信贷部、中支营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最早成立于1955年10月,1960年撤销。1963年再次成立,1965年与“中国人民银行张掖专区中心支行”合并。1979年7月2日恢复。为主要承担农村信贷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1994年将政策性业务划转农业发展银行办理,同时承担代理农发行业务的任务,辖6县(市)支行。1995年末有职工709人,其中中支机关60人,设办公室、资金计划科、资金组织科、农业信贷科、工商信贷科、财务会计科、信用合作管理科、保卫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工会、干部培训班、信息电脑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支营业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是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的国有商业银行。其前身是交通银行兰州市支行于1952年2月在张掖设立的代理处。1954年10月1日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张掖办事处”。1956年5月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张掖支行”。1958年6月撤销,其业务并入张掖专署财政局。1960年恢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张掖办事处”,和财政局合署办公,1971年撤销,业务移交各县人民银行办理。1973年1月恢复“建设银行张掖地区支行”,仍和财政局合署办公。1980年从财政局分出,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张掖区中心支行”,辖6县(市)支行。1995年末有职工317人,其中中支机关63人,设办公室、审计科、筹资科、会计科、计划科、保卫科、建经科、人事教育科、行政科、监察室、计算机管理科、投资信贷部、住房信贷部、信用卡部、中支营业室。

【中国银行张掖支行】是办理外资外汇的国有商业银行,其职能和业务范围是:负责经营国家外汇资金、办理国家外汇收支、经营外汇业务及有关的人民币业务。1995年末有职工76人,设办公室、存款汇兑科、财务会计科、计划信贷科、信用卡部、保卫科、监察室及营业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张掖地区中心支公司】1950年8月,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张掖代理处,归人民保险公司武威分区中心支公司管辖。1956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张掖专区中心支公司”,管辖河西各县的保险业务及保险机构。是年又建立“清水堡兰新铁路保险工作组”,负责办理修建中的兰新铁路的财产保险、简易人身险和货物运输险业务。1957年12月人民保险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与张掖专区财政局合署办公。1958年兰新铁路通往新疆后,清水堡兰新铁路保险工作组的业务移交哈密财政局办理。是年,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人民保险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撤销。1984年10月组建“人民保险公司张掖地区中心支公司”。其经营方针是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赔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业务范围主要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辖6县(市)支公司。1995年末有职工130人,其中中支机关33人,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人险部、农村业务科、城市业务科、稽核审计科、监察室、工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掖分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分行批准设立的外汇管理机构,与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合署办公,负责全区的外汇管理业务。

四、机构管理

〔民国〕时期,甘肃省平市官钱局和甘肃省各银行设在张掖地区的分支机构,均由其上级行(局)批准成立,机构的定等、升级、撤并亦由其上级行(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55年,县支行以上的机构由省分行审批,县以下机构由人民银行武威、酒泉督导处审批;1956~1979年,由地方政府审批和管理;1980年银行再次实行垂直领导后,地区中心支行一级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县及县以下机构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批。1984年11月,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其分支机构负责对当地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和管理。

1985年,地区对1984年10月以前设立的各种金融机构进行摸底调查,给133个银行机构和92个农村信用合作社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87年对全区所有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情况进行了清理。1988年,结合治理、整顿金融秩序,对全区金融机构从业务范围、资金营运、遵纪守规、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经过整顿,使所有金融机构做到了“许可证、营业执照、单位牌子、公章”合法、齐全。在此基础上,给239个金融机构换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2年,地区人民银行对全区358个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行为进行年检。整个年检工作采取各专业银行自查,县(市)人民银行审查,地区人民银行抽查的方式。通过年度检查,规范了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1993~1994年,对全区382个金融机构的依法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整顿,纠正乱拆借、乱收费及擅自提高利率等问题。1995年,对辖区内越权批设金融机构的问题进行清理。通过清理,撤销农业银行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和建设银行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在张掖设立的代办处。至此,全区有各类金融机构398个,其中人民银行7个,工商银行70个,农业银行110个,建设银行39个,中国银行6个,保险公司7个,城市信用社7个,农村信用联社6个,农村信用合作社96个,农村信用分社34个,邮政储蓄所10个,房地产信贷部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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