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 月 农历 年 [ 年 ]

《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2-04-15

 第六章   税  务


 第七节  促产增收


  一、减税、免税

1950年全国第一部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有减税、免税规定。以后历次税制改革中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均对减、免税作了具体规定。减免办法有一次性定额减免、定期减免、限期限额减免、特殊情况的减免等。为加快对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对1955年以前批准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免征工商税3年;生产组设在城市的减半征收1年,农村免征1年;农业社经营的服务性(理发、缝纫等)收益免征工商业税。1960年,专区根据全区灾情,提出税收征免问题的意见,对灾区各公社社员所欠1960年和以前税收一律核免,对当时扶持全区人民战胜灾害、生产自救起了较大作用。1985年,对全区所办的乡镇企业分别减免产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1986年地区纳税大户省轻工机械厂试制成功S—YJ—6六梭圆织机,为鼓励新产品的开发,给予定期免征所得税21.62万元的照顾,当年净增流转税9.45万元。1987年减征地区平原堡砖瓦厂和张掖市水泥厂等全区建材企业的增值税。1986~1988年,对销售利润率在1.5%以下的基层供销社分别减免1~3年所得税。1986、1989年分别给予经营性亏损和国家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免征营业税1年、所得税2年的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按政策规定给予免税。

  二、以税还贷和税前还贷

在辖区的省、地、县办工厂企业中贷款数额较大、符合特殊照顾规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审查核实,报经主管局批准后以税还贷。1986年张掖市丝路春酒厂以税还贷20万元,1993年张掖糖厂以税还贷18.5万元。有的国有企业用基本建设改扩建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和用技措性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的借款,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时,凡经按

程序批准税前还贷的数额都允许扣除。通过以税还贷和税前还贷,解决了企业资金紧张和生产经营的困难,产品不断更新,对扶持生产、培养税源,发挥积极作用。

三、促产周转金的合理使用

为培养财源,促进生产发展,贯彻国家财政“欲取先予”的方针,甘肃省税务局自1983~1993年,为地区划拨促产周转金71.8万元,全区10年计投放周转金145.6万元。发放对象主要是城镇和乡镇集体企业,重点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暂时困难,通过有限的资金扶持,达到“扶持生产、发展经济、培养财源、增加收入”的目的。经过10年反复周转,使有限资金发挥一定的经济效益。1983~1988年投放周转金71.8万元,扶持城乡集体企业67户,这些投资仅1988年就为国家和企业增加税收14.5万元,增利31.87万元。1989~1993年,发放周转金73.8万元,扶持43户集体企业,为企业增利115.3万元,增加税收47.98万元。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 陇ICP备13000766号-2

甘公网安备 62070202000150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2811617号 网站标识码 6207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