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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2-03-31

第六章   税  务


第六节   税务管理


二、税收征解会计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5月1日,西北区税务管理局发布《各级税务机关暂行会计制度》。12月,张掖各县遵照执行,对税款征收、票证填发、保管均指定专人负责,每日征收税款,立即存当地营业所,定期报解。1956年,张掖各县严格执行限额报解制度。1961年,各县财税部门设立各种收入账簿,按日分项目、分地区记载征收、入库、提退、结存数据,执行与金库、财政预算对账签证制度。各稽征单位设立《税款缴纳报解登记簿》,按月报解与县财税部门对账。自收税款必须填写甘肃省税务局印发的完税证,农村自收税款,必须通过营业所汇解县金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当日划解的,最迟不得超过两天。城市自收税款,不论限额多少,必须当日入库。如银行下班或假日,自收税款必须查点缴县局会计封存保管、于翌日入库。

1979年5月,甘肃省税务局制定《工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各县局设有日记账、科目分类账、票证总账、票证分户账、退税登记账、手续费提支账等。基层税务所设税收日记账、科目分户账、票证总账、分户账、票证手册。报表有税收旬报表、月报表、漏欠税月报表、票证用存表、税收票证报查联、发货票报查联等。月终到县局上报。地区局设税收总账、税收分类账、税收解库账、经费总账、经费分户账、票证总账、票证分户账、退税登记账等。报表有税收旬电报、月电报、税收旬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入库税款对账表、退税提支手续表、经费结算表等。地、县、所每月结账1次、年终结算,并与金库办理对账签证。

1991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延伸核算,包括应征、征收、入库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将“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张掖市从1992年开始税收会计改革试点,1994年全面推行。

三、发票管理

1950年,张掖分区发票管理采取两种形式:(一)私营工商业户自印发票,填开时,加盖本字号印章及经开人印章,贴足印花,自行注销;(二)市场出售的应税货物,由出售人写便条,

贴足印花,自行画×注销,可作为正式发票。1951年4月,全区建立产商、临商统一开立发票制度,对健全私营工商业会计制度及控制税源起了一定作用。对私营工商业自制发票,必须贴足印花,一律以三湾滚印注销。1952年,对国营企业由其自行设计印制发票;对私营工商业,由县税务局统一印制“坐商发货票”、“摊贩发货票”,加盖县税务局方型发票印章。1956年,专区财政局对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发货票管理采取分别核定:公私合营公司可使用发货票,由各归口领导公司自行拟订自行印制使用;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及个体营业户,一律使用坐商统一发货票,由各县税务局委托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由印刷厂指定专人负责凭证配售;临商发货票结合临商税起征点(20元)进行。1957年,对所有集体企业(包括合作店组)使用的发货票,均由各县税务局自印,并套印县税务局发货票监制章。1963年,对国营、供销社、手工业等企业按行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货票,除零售外,批发企业自印的发货票统一加盖税务验讫章方为有效。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城市街道办企业、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和临时业户均建立发货票管理制度,领用税务机关统一发货票。其他如建筑房屋等,均到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1973年为制止投机倒把和非法经营活动,促进税收和财务制度的健全,防止偷税、漏税,各县制定发货票管理规定。1974年8月,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坚决贯彻执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使用税收票证的规定。1975年,各县税务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发货票管理实行办法,规定:各级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所用的发货票,可自拟格式,自行印制;手工业合作社(组)、镇街办企业、家属工厂、农村(队)等,一律使用县财税局印制的统一发货票;某些特殊行业需自印发票的,须经县财税局审查批准;参加社会运输的单位,一律使用财税局和交通运输管理站共同印制的统一发货票。是年,各县从5月15日起,使用新制发票,套印“××县革命委员会财税局票证监制章”,实行统一印制、统一保管、统一领发、统一登记、统一销号。

1986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8月,财政部发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0月,甘肃省财政厅制发《甘肃省发票管理试行办法》。地区发票分为自印发票、统一发票和批发代扣税款专用发票3种。年底,全区结合发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对881户国营、集体、个体和其他纳税单位的发票进行大检查,查处违章户122户,补税罚款1.24万元。

1987年,各县(市)发票全部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发票由县局计财股统一管理,税务局、所、专管员、企业同时登记发票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乡镇建筑企业及外来建筑企业和个体建筑承包户统一使用建筑专用发票。全区检查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体业户2096户,查处违章业户145户,补税罚款3.53万元。

1988年1月1日起,全区停用旧发票,启用新发票。公路运输旅客自带行包和装卸搬运业统一使用定额发票。四五月,全区组织发票检查,检查1568户用票单位和个人,查处违章业户43户,补税罚款0.6万元。

1989年,地区税务局规定,在办理购票时必须预交1000元保证金,最低不少于300元。购票单位停、歇、并、转后向当地税务机关交回剩余发票,办清各种手续的同时退返发票保证金。6月份,全区组织力量,对使用发票的3293户纳税户进行重点检查,查处违章发票4587份,罚款15.76万元。1990~1991年,地区连续两年对全区所有用票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其中1990年查出违章发票13.35万份,查补税款7.16万元,罚款8.36万元;1991年,查处违章使用业户369户,补税罚款3.9万元。1992年,各县(市)税务局成立发票管理股(所),地区税务局由征管科管理。确定地区河西印刷厂等7户企业为全区发票承印定点厂,由地区税务局发给《发票承印许可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地区统一全国发票监制章和更换新版发票,新版发票分为行业归类发票和企业自行设计发票两大类。均由税务部门负责与定点

印刷厂联系印制、结算、保管和发售。新版发票采用发票监制章和底纹版制作。是年,全区查处发票案件补税罚款15.16万元。

1993年1月1日起,全区用票单位和个人一律统一使用行业专用发票。12月12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地区发票管理由各县(市)发票管理股(所)和基层税所分级负责。

四、税务监察

1951年4月15日,张掖县税务局率先设检查股,其他各县均配备兼职或专职检查干部。1953年7月,张掖县改称监察股,其他各县配有专职监察干部和兼职监察通讯员。1958年8月,全区各县税务监察机构撤销,人员调离。

1987年3月,张掖市税务局设监察股。9月,张掖地区税务局设监察科,是年,查处税务人员违纪案件14起。1988年,各县税务局设监察股,各配专职干部1人,与人教股合署办公。全区有专职和兼职监察干部50人,查处税务干部违纪案件10起1989年5月,地区税务系统开始实施廉政守则。11月,开展以廉政建设为重点的税风税纪大检查,查处8起税务违纪案件1990年,地区税务局成立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实行地、县(市)、所三级局长、所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减免税、票证管理、内部经费审计等廉政制度。使全区税务监察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监察队伍不断壮大,除专职、兼职监察人员外,还从地区社会各界聘请义务税务监察员117人,形成强大的监察网络。1991年,各县(市)将税务监察及干部违纪处理正式列入征管改革配套制度,开展执法大检查,设置“举报箱”50个,举报电话6部1993年,制定《张掖地区全体税务干部保持廉洁、防止腐败的若干规定》,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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