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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2-03-17

第六章  税  务


第六节  税务管理(一)


地区税务管理主要是征收管理、税收征解会计、发票管理、税务监察4项内容。


一、征收管理

【明、清朝征收管理】 明朝,甘州府、县均在清查户口的基础上由里编制赋役黄册及鱼鳞册(此两册为征收管理田赋、丁银的依据),确定赋役之数,按里、甲组织征收管理。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丁役、土贡并于田赋的“一条鞭法”征收。征收方法仿效唐“两税法”征收夏税、秋粮、草束三种。夏税以纳米麦、钱钞、绢为计算标准,缴纳期限不超过8月份;秋粮以谷物缴纳,于翌年2月缴清。夏税、秋粮为米麦,称“本色”;其他谷物称“折色”。草束为军马饲料,按亩计征,数量1斤。其征收管理,府、州、县衙设四班六房,有专管田赋的户房。四乡按里、甲组织编户粮册,府、州、县各存1份,为配赋依据,里有柜书一人收纳粮赋,甲长负责催监事宜;里长、柜书、甲长实行定期轮换制。

清朝编纂的《赋役全书》记载地籍、赋则、赋额、实征额、送布政使司定额,留存府、县定额、杂税收入等,规定10年辑修一次。康熙以50年丁数为常额,其后人增不加赋。雍正二年(1724年),丁赋并于地赋,“地丁合一”。甘州府课赋地亩,分民地、屯地、更名地、监牧地、番地。计征依据,仍沿用〔明〕“鱼鳞册”,局部时有补正。民、屯粮的征收组织,在府、县衙设户房管理,四乡编为110户为里,10户为甲的里甲组织。里甲长用“排年法”,以粮丁多者轮流担任。里设柜书一人即会计,主管征收缴纳,里、甲长负责督催。田赋依田地之种类,土壤之肥瘠,分上、中、下三级,每级分上、中、下三等,即三等九则,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处分。1993年,制定《张掖地区全体税按地类等则规定每亩不同赋额。征收方法各时期有所不同,〔清〕初用易知由单裁票法,此法是官吏在征收钱粮一个月以前,将上、中、下田地之正赋、杂赋、本色、折色各项钱粮,即应收若干之数,列单刊印,发给纳粮者,使其易知其数目;于征税时用裁票法,实际征收之钱粮数,分为十限,守纳一限,即裁去该部分,捺印即更分为二,一留于官,另一分于民为凭证。康熙十八年(1679年),使用三联单法。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用滚单法。征收时间,例分上、下两忙。开征时征收机关以红簿传票通知各花户赴柜完纳。上忙于农历二月开征,四月完成一半,五月停征;下忙于八月接征,十一月全完,翌年五月造册奏销。

【民国时期征收管理】〔民国〕16年以前,对民赋、卫赋、租课、地丁、漕粮、驿站、耗羡等归并为田赋、地丁、附加三类,以后规定银米折价统一标准,改屯田为民田办法,取消遇润加征办法。〔民国〕23年,对田赋征收办法进行改革,县府的科派员到柜书收款;串册应注明正附税银元数及总数,须先发通知单;禁止活串,不得携串游征,不得预征;革除一切陋规。〔民国〕33年,土地陈报丈量,制定新的土地等级,统一科则。是年简化稽征手续后开始推行申报征收,按月纳税。每年不定期进行各税调查,实行查报与评议,个别税种实行代为征收、值百抽五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征收管理】 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财政部制定细则。张掖征管分为征管制度、管理形式、征收方法三种。征管制度包括税务登记制度、纳税鉴定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纳税辅导制度、纳税检查制度。

《税务登记制度》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除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外,并于开业20日前,以副本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歇业或变更登记事项时间。1986年4月规定:凡工商业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30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县级税务机关发给其税务登记证;工商业户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时在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和有关证件。是年,全区有纳税户8193户,其中国营746户,集体1083户,个体6314户,其他50户。至1994年底,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为14028户,其中国营1014户,集体1689户,个体11204户、私营60户、联营13户、股份制18户,其他30户。

《纳税鉴定制度》 1956年4月开始,专区遵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全区公私合营工厂和手工业合作社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进行纳税鉴定。所有产品的征免划分、所属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价格、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照证使用、报验手续等项目都为纳税鉴定之内容。至1980年,全区对工商企业的纳税鉴定一般是针对重点企业进行。1982年,全区遵照甘肃省税务局对做好纳税鉴定的要求,普遍开展鉴定。1988年各县(市)印制国营、集体企业纳税鉴定书和个体工商业户纳税鉴定表,一式两份,税企各执一份,遵照监督执行。以后,全区所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及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发证的同时,办理纳税鉴定。

《纳税申报制度》 张掖纳税申报始于1954年,张掖县征收工商业税按“加强查征,改进民评,调整定额”的方针进行。工商业户账票制度较完善,会计制度健全的采取查账计征,按月申报,按季查定。1982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后,将纳税申报第一次正式列入专管责任制。1986年4月以后,各县(市)税务机关,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普遍推行工商企业和个体业户申报纳税制度,流转税和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季)申报,小型企业所得税和部分地方税按季申报纳税。1989年1月,全区农村税务所在各自的辖区内推广实行纳税人定时定点申报纳税。是年,全区将纳税申报率列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至1994年底,企业和个体纳税申报率均在90%以上,申报率城市高于农村。

《纳税辅导制度》 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辅导上采取三种形式和方法:以点带面辅导;按主管系统归口辅导;个别辅导。辅导的内容分为:税收法令政策辅导;财务会计和整章建票辅导及纳税期限与联系制度辅导。纳税辅导工作自1988年始,正式列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企业辅导每年2~3次,个体户每年1次。

《纳税检查制度》 全区纳税检查,在不同时期有所侧重。20世纪50年代纳税检查主要是私营工商业,以反偷漏税为主,以查实营业额、所得额,征足营业税、所得税为主。1954~1955年,针对国营、合作企业偷漏税普遍严重等情况,开展纳税自查补报,对国营、集体着重从错、漏检查着眼,私营则从偷、漏方面重点检查。六七十年代各级税务机构几经分合,检查以利税并重同时进行。大中型纳税户,实行分管联查,每年1~2次;一般纳税户由管户专管员检查,每年1次;农村社队,年巡征检查1~2次。集贸市场税源,除组织人力突击检查外,一般谁管理谁检查。1981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偷、漏、欠、抗税”作了具体解释。各县从年度开始,自行安排,进行正常的征管检查,月考核、季评比,纳税检查步入平时征管。1988年全区分别在张掖火车站、肃南白银和民乐、临泽、山丹县交通要道设立公路税务检查站,有效堵塞了税收的跑、冒、滴、漏。1989年,地、县(市)检察院分别与税务局成立“税务检察室”,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使个别阻挠、刁难、辱骂、殴打税务干部的不法分子受到法律制裁。1991年,全区各县(市)成立税务稽查队或检查所(股),纳税检查趋于专管;1994年改称为稽查分局,人员增加,稽查素质提高。1990~1995年,全区检查纳税户68763户(次),查补偷、漏税款93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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