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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2-02-09

第六章  税  务


第五节  地方各税(二)



三、屠宰税

〔民国〕4年,北京政府财政部颁布《屠宰简章》,规定征收范围仅限猪、羊、牛。税率5%。农村由乡、镇、保、甲长代征。〔民国〕36年张掖等河西15个县年征29517.3万元。

1950年4月1日,凡屠宰猪、羊、牛、马、骆驼,无论自用或出售,从价征收屠宰税,税率为10%。1950年12月政务院正式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屠宰猪、羊、牛牲畜一律按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征收10%的屠宰税。

1957年3月,为配合国家奖励发展牲畜和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将猪、羊、牛等牲畜的屠宰税率减为8%。1958年7月,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向省(区)、直辖市境外调拨屠宰的牲畜,在调拨起运时,按收购价征收5%的屠宰税;销地屠宰后,由销地税务机关按销售价依4%征税。1959年10月,对经营屠宰业的国营企业,无论向县外调拨或者向省内外调拨屠宰牲畜,一律改在调拨环节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收购价依10%的税率征屠宰税,运到销地不再征税。其余单位和个人屠宰牲畜,税率仍为8%。1966年将猪的屠宰税率由8%减为4%,农民在春节期间屠宰的猪由4%减为2%;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的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税率由10%减为5%。

1984年9月,对国营、集体单位收购的猪、羊,在收购环节缴纳3%的产品税,屠宰后不再征收屠宰税。单位或个人自宰生猪、菜牛、菜羊等牲畜,由屠宰者缴纳4%的屠宰税。个体屠宰商或集体伙食单位直接收购生猪,均不征收产品税,只在屠宰时缴纳屠宰税。

1985年1月,凡经营应税牲畜(猪、牛、羊)的单位和个人,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付金额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屠宰税。集体伙食单位屠杀生猪,按当地国营牌价征收屠宰税。农民屠宰生猪,就地出售部分,按实际售价计征屠宰税。1949~1950年全区计征屠宰税66000万元(旧币);1956~1959年全区征收屠宰税234.1万元;1964~1995年全区征收屠宰税259.5万元。

四、城市房地产税

〔民国〕初期,征收房捐紊乱多变。〔民国〕30年(1941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房捐征收通则》。〔民国〕31年起,出租房屋按照租金征收5%,自住者按所报房产值征收5‰。〔民国〕33年改为营业用房,出租者按租金征收10%,自用者按产值征收2‰。

〔民国〕31年(1942年)4月开始征收建筑改良物税,仅限城镇征收,每间房屋按价征收0.5元;地价税按5%计征,〔民国〕36年河西15个县年征29517.26万元(旧币)。

1950年1月,政务院规定征收房产、土地两税。张掖县1950年11月开征,是年实征入库3494.1万元(旧币)。1952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张掖县人民政府对城市房地产进行登记评议。计有一等房屋1042间、二等房屋5002间、三等房屋18367间、四等房屋22926间、五等房屋5002间,计53066间。根据繁华程度划分土地等级,计一等地1727.53亩,二等地496.98亩,三等地594.971亩,四等地206.55亩,五等地197.022亩,计3223.057亩。依据实际情况评议房地价格,一等房屋每间80万元(旧币、下同),二等房每间60万元,三等房每间40万元,四等房每间30万元,五等房每间20万元。一等地每亩55万元,二等地每亩35万元,三等地每亩25万元,四等地每亩12万元,五等地每亩8万元。负担捐款的房屋计13915间,土地2856.045亩。征收入库14321.57万元。

1956年,张掖县对城市房地产税源进行调查,按繁华程度及自然街道,分为3等、15个级别。

1957年下半年张掖县为房地产税全面开征区。私有房地产按标准房地产混合租金,依18%的税率计征,按标准地价征收的税率1.8%,标准房价征收的税率1.2%。

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企业应缴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城市只对房管部门和有产权的个人、外侨征收。1978年,对居民自用房屋,停止征收。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对工商企业恢复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986年10月1日起,地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甘肃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为开征范围。凡属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定及承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税率和计算方法: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1950年全区征收房地产税8000万元(旧币);1956~1961年全区计征城市房地产税211.7万元;1964~1995年全区征收房产税1928.8万元。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地区从1989年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税额采用幅度税额并分等级的办法,按年计征。地区各县(市)土地使用税额情况:张掖市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为0.3~1元,建制镇每平方米0.2~0.8元。张掖市区每平方米税额标准为:凡在市区(包括张火公路两公里以南)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每平方米0.3元征收土地使用税;东园镇(包括张火公路两公里以北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村办、社办、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每平方米税额0.2元;平原堡镇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每平方米税额0.2元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山丹县城每平方米0.14元;民乐、高台、临泽、肃南县城每平方米0.20元。1989~1995年全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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