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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2-01-24

第六章   税   务


第五节  地方各税(一)


一、印花税

印花税,始于清朝。当时只在契约、单据和发票上贴印花,税率为百分之零点四。

〔民国〕初期又增加婚书、毕业证书贴花税,税率为百分之零点四,仅高台县在〔民国〕9年,征婚书印花税银币480元。〔民国〕16年,张掖县执行甘肃省制定的印花税率,分为三类:第一类以定额贴花的有发货单、各项货物寄存、租赁、抵押凭证、承揽地亩字据、与票延聘或雇佣人员契约等7种,各贴花0.02元;以金额贴花的有各项货物凭单、租赁及承顶铺底凭证、预定买卖货物凭据、租赁土地房屋字据、包单、银钱收据等6种,价值10元以下,贴花0.02元,10元以上贴花0.04元。按年贴花的有支取银钱凭折、各种贸易所用账簿,每册年贴花0.2元。第二类按金额等级贴花的有提货单、承揽字据、保险单、保单、存款凭单、公司股票、期票、借款字据、遗产及折产字据、铺户或公司议定含资营业合同等11种,贴花分10元以下0.02元,10元以上0.04元,100元以上0.08元,500元以上0.2元,1000元以上0.4元,5000元以上1元,1万元以上2元,5万元以上3元。第三类按件贴花的有护照、官吏考试合格证、中等学校毕业证和入学志愿书、婚书、人民向官署投递呈文等,各贴花不等;最高为4元(如护照);最低为0.02元(如入学志愿书),未载银数者,贴花0.2元,载有银数者,按第二类各项保单,依累进法贴花。

〔民国〕37年,将印花凭证分5种:有价额记载的商事凭证、产权凭证,税率为5%;无价额的人事凭证与许可证,以差别定额税课征;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借贷或抵押契据等,税率为3‰;保险单税率为3‰。分级定额税增加:一级0.02元,二级0.1元,三级0.4元,四级1元(以上为金圆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甘肃省执行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的《陕甘宁边区印花税暂行条例》,张掖分区开征印花税。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定为30个税目。税率:有价额记载凭证,按金额贴花1‰、1.5‰、2‰、3‰4种;无价额记载凭证每件贴花分200元(旧币,下同)、500元、2000元、5000元4种。贴花凭证,所载金额1.5万元以下者,一律免贴(电影、戏剧及各种娱乐票券,不在此限),所载金额未满15万元者,一律贴花200元。

1953年1月,税制修正后,将印花税中的发货票、银钱收据、账单、保险费收据、承揽加工收款收据、佣金收据、货物收据、汇兑储蓄及支款、提货、寄存、运送单据、电影戏票等12个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其余税目,继续征收印花税。1955年11月《修订印花税税额税率表》,将税目归并为9目。1956年8月起,将原来按次、按件贴花,改按营业额确定固定比率计算征收。1958年9月,改革工商税收制度时,将印花税合并于工商统一税。1949~1950年全区征收印花税53000万元(旧币),19561958年8月全区征收印花税253万元。

1988年10月1日起,印花税重新在全国开征。地区遵照国务院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凭证有: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1988年10月1日至1995年全区征收印花税334.7万元。

二、契税

契税,始于〔民国〕2年,不论典、卖契约,一律呈验、注册,其税率为6%。发新契纸时,收费1元,注册费1角(银币)。所有旧契约不呈验者,诉讼时无效。〔民国〕36年(1947年)3月1日,土地、房屋出卖时所纳契税税率6%,典当税率4%。张掖等河西15个县计征7796.6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契税由财政部门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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