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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日期:2022-01-08

第六章   税   务


第四节  工商各税(五)


十二、建筑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辖区从10月1日起执行。

1987年7月1日起,地区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暂行条例》,按下列差别税率计征: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税率为20%;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代征建筑税的银行抄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税率为20%。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设工程投资,税率为20%;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城镇或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在城市、郊区、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乡(镇)和个体工商户在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楼、堂、馆、所”和应当严格控制的其他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以维修、翻新为名,提高建筑标准的项目,税率为30%。1983~1991年4月,全区共征收建筑税720.8万元。

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建筑税停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即0%、5%、30%。1991~1995年全区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244.8万元。

十三、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辖区从1984年起实行。分级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免税;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至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算。

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标准工资4~5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标准工资5~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月人均标准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

1987年起,调整奖金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4~5个月的部分,税率由30%降为20%;5~6个月的部分,税率由100%降为50%;6~

7个月的部分,税率由300%降为100%;7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定为200%。

1988年将起征点提高到4个半月标准工资。月人均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算。对国营小型商业租赁企业,恢复征收奖金税。

1984~1993年全区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78.2万元。

【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1月2日,财政部颁发《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全区1985~1992年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9.1万元。

【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1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等,均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方法,对事业单位经费分类并核定免税限额。一类,凡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自费工资改革的,全年发放奖金人均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的,免税;二类,凡由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自费工资改革的,全年发放奖金人均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的,免税;三类,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全年发放奖金人均不超过1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免税;四类,由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国家完全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全年发放奖金人均不超过1个月基本工资的,免税。超过上述核定免税限额的部分,一律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税。全区从1985年起,累计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6.4万元。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9月18日,财政部颁发《国

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报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应缴纳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7年起,国家对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的企业,工资调节税累进税率修改降低。1985~1992年全区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25.2万元。

十四、消费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

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越野车、小客车等产品,设置11个税目、24个征税项目、14档税率。张掖地区征收的粮食白酒税率为25%、酒精为5%、黄酒每吨税额240元、其他酒税率为10%、护肤护发品为17%。1994~1995年全区征收消费税2869.5万元。

十五、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1983年3月,甘肃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基金按征集范围、项目以当年收入的10%计征。1983年,国务院决定:从7月1日起,征集比例由10%提高到15%。9月,财政部规定:为了合理负担,方便征收,暂按全年数额的12.5%计征。从1984年1月1日起,按15%计征。1983~1995年,全区征集入库3649.5万元。

十六、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凡有预算外收入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各级地方政府、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均为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单位和缴纳人。

1989~1995年全区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42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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