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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日期:2021-12-17


第六章  税   务


第四节  工商各税(四)



十、增值税

1983年1月起,对县以上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等产品的国营企业,试行缴纳工业环节增值税。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以工业产品为课税对象,从事生产应税产品,按销售金额计税,甲类产品适用“扣额法”,乙类产品适用“扣税法”。进口应税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纳税。

1986年2月,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5月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1987年1月,对化学短纤维、中成药、兽药以及从事生产销售服装、委托

加工服装(不包括来料加工)及其它产品(帽子、手套等)征收增值税。8月,地区对已实行增值税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决定执行增值税负担率,以负担率征税。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987年10月,财政部发出《关于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张掖地区征收的增值税涉及15个税目,8个税率,40种产品。从11月1日起对进口的轻工产品征收增值税。1988年1月1日起,对建筑材料、有色金属采矿选产品、非金属采矿选产品、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产品征收增值税。对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以及销售外购的原材料,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算办法按甘肃省税务局的通知规定,全区从1987年1月1日起,统一按销售成本扣税法(销售实耗法)计算应纳增值税。1989年1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改按“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进行试算。

1994年1月1日起,新税制实施,增值税设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3档。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三类:第一类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

、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民用煤炭制品。第二类是教育、文化、宣传用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第三类是农业生产资料,包括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零税率只限于出口货物。改革后的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的国营、集体、私营和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经过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余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又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放宽一步,即生产和经营规模虽达不到一定标准但财务制度较为完善的企业也通过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购进扣税法;小规模纳税人统一实行定率纳税,征收

率为6%。

1982~1995年全区征收增值税26927.7万元。其中1982~1986年征收117.6万元,1987~1993年征收7736.6万元,1994~1995年征收19073.5万元。

十一、资源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全区从10月1日起执行。采用超率累进税率,按销售收入利润率计征。利润率在12%(含)以下不征;超过12%~20%

的部分,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超过20%~25%的部分,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6%;超过25%以上部分,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7%。

1985年全区有小煤矿155个,征税的20个。1987~1995年征收资源税504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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