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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1-10-22

第六章  税   务


第三节  农业税


张掖自〔西汉〕武帝移民屯垦后,就有田租和差役。历代对田赋课税名称虽多度更迭,但“有田就有赋”“有丁则有役”。

一、明、清朝的地丁钱粮

明朝,甘州各卫、所奉行王朝对农业征课实行地赋和力役,按地亩改征银两。清朝承袭〔明〕制,赋科于田称“地银”,役科于户称“丁银”。课税地亩分“民地”“屯地”“更名地”“监牧地”“番地”“养廉地”和“学田”7种。田赋科则分“丁银”“粮石”“草束”3项。光绪元年清丈土地,甘州未清,依其旧额征收:上则亩征6升,每粮1石征草5~10束;中则亩征4升,草束同上则;下则亩征2升5合,每粮1石征草5束。各县除纳“地丁正赋”外,还有“屯粮”“马粮”“更名粮”“学粮”“耗羡粮”“监牧粮”等。张掖、山丹、民乐、高台、临泽等15个县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年征田赋粮13.83万石(每石222斤),草2885万束(每束10斤或6斤不等),地丁银1776两,耗羡粮2.3万石,耗羡银266两,学粮1237石。银粮征实,甘州属粮重丁轻。每银1两,摊丁1分6厘,遇闰则不加征。后因开垦升科和失额田亩屡有变更,赋额随之增减。各县征收的银粮地丁,由府、县负责征收,开征时征收机关以红簿传票通知各花户赴柜完纳。征收方法:例分上、下两忙,上忙于农历2月开征,4月完成一半,5月停征;下忙于8月接征,11月全完,翌年5月造册奏销。上忙以征小麦为主,下忙征收米谷杂粮,按市价折征银两。

二、〔民国〕时期的田赋

〔民国〕时期,初循〔清〕制,张掖地丁每正银1两,加收耗羡1钱5分。〔民国〕23年(1934年),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实行土地陈报,整理赋籍。至〔民国〕31年,张掖、山丹、民乐、高台等15县办理土地陈报完竣,陈报耕地355.15万亩,清丈后为563.67万亩,比陈报耕地增溢208.52万亩。原额粮为20.38万市石,清丈后为29.74万市石,增溢田赋45.8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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