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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1-09-17

第六章  税  务


税收在历史上最早称为“贡、助、彻”,后随着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出现捐税、赋税、租税、地丁、钱粮、田赋等。张掖税收起源于〔西汉〕武帝移民屯垦后。从〔汉〕到〔清〕向为屯垦区域,课额较中原地区民田繁重。〔民国〕时期税种冗杂,税额奇重。共和国成立以后,税收种类渐趋合理,税务规程逐步完善,使税收成为强国富民的重大支柱。今张掖辖区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至1994年全国税制改革,经历曲折发展的过程,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46年来税收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地区的经济建设积累123109.76万元的资金,对全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第一节  机  构

一、机构设置

【明、清时期的赋税机构】  明、清朝甘州赋税由府、县衙长官直接掌管,衙内所设“六房”之一的户房,主管田赋杂税。田赋民粮由户房内的州户房、上户房管理;屯粮由户房内的卫户房和屯户房管理。

【民国时期的赋税机构】〔民国〕初期,张掖各县税务机构仍沿〔清〕制。设百货统捐分局,后改为百货统捐征收局。其他各税仍由县署户房征管。县署改为县政府后,则由财政科征管。〔民国〕16年(1927年),张掖各县相继成立财政局,主管地方各税,负责本县省税征解。〔民国〕28年设立“财政部所得税事务处甘宁青新办事处张掖分处”。〔民国〕31年,设立“甘宁青新直接税局张掖分局和货物税局张掖分局”。〔民国〕33年设立“张掖等各县税务征收局”。〔民国〕35年后,国、地税机构确立,各县成立专门的地方税捐机构,直、货两税机构合并为国税稽征机构,张掖为“国税稽征所”。各县田赋与粮政机构合并改组,设立“县田赋粮食管理处”,田赋不再列入税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税务机构】1950年1月,设专、县税务局。1955年10月10日,专区设财政局,内设税政科。1961年11月25日,先后设立“财政局”(内设税政科)、“财税局(处)”。1985年12月,成立“甘肃省张掖地区税务局”,由甘肃省税务局实行机构、干部、人员、经费垂直管理。1994年8月,地区按国务院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决定,组建“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区地方税务局”。

二、税务人员

清朝,税务人员大多由布政使司统一管理,属州、县衙编制。〔民国〕时期,国税机构职员实行考试录用,有主任税务员、税务员、助理税务员、练习税务员等级别。地方税捐机构实行等级定编、定员,分级管理。税务长官由州、县长推荐任命,有荐任、委任之分;职员由主管首长报请录用,有甲、乙、丙等税务员之级别。国税、地税机构主管人员的任命和升迁调补,多由地方军政长官援引亲信荐任,其职员则由财政和税务机构主管人员引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5年10月,专区税务机构的领导由专署任免;县级税务机构的领导由专区税务局提名推荐,由各县政府任免;其他税务人员增补录用由专、县税务局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办理。1955年10月至1985年11月,地区税务机构的人员由财政管理,内设税政科主办及其办事人员的升迁、调补按管理权限,报请地区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和录用。各县税务部门干部的任免和税务人员的增补,由县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录用。但也随着机构的变革,屡有变化。

从1986年1月1日开始,全区科级税务干部的人事任免和增补均由地区税务局党组负责管理,地区局主管领导由省税务局党组考核任命,县(市)级税务局的股、所干部由其主管领导任命,报地区税务局备案。至1995年,全区有地区级国、地税务局两个,各县(市)国、地税务局12个,税务分局、所101个,有税务人员714人,其中地区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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