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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日期:2021-07-02

第五章  财政

张掖自〔汉〕〔唐〕以来,农耕桑织,商贸经济逐步繁荣,为组织财政收入提供了有利条件。

历代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地位,制定一些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财政政策和措施。〔西汉〕在张掖建郡后,实行“编户制”。〔唐〕初实行“租佣调制”,分别按田亩、人口实行春征钱币、秋征实物,并对商人开征商税和牙税。中期改行“两税法”,将旧有地税、丁赋合二为一。〔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推行“一条鞭法”,即田赋、徭役合并为一,于夏秋两税一起征收。清朝改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的田赋征收办法。但由于统治阶级的局限性,人民负担繁重。

〔民国〕初期,军阀混战,财政管理不正规,无完整统一的收支管理制度。历年均收不敷支,亏空日累。〔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民国〕30年4月,改进《财政收支系统法》,全国财政改为国家财政与县自治财政两大系统,省级财政并入中央,县财政确定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民国〕34年8月复改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濒临破产,财源枯竭,搜刮日厉,苛捐杂税竟达70余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地方财政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收入连年增加,有力支持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持续发展,为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提供保证。

1949~1995年,全区财政收入199416万元,其中1995年财政收入24578万元,比1949年收入391.7万元增长61.7倍;财政支出365230.7万元,其中1995年支出30569万元,比1949年支出177.6万元增长171.1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为了扭转财政困难的局面,执行“统一财政收支,统一物资调拨,统一计划管理”的政策。经过三年恢复时期,财政状况基本好转。至1952年,全区财政收入完成3019.6万元,其中1952年收入1781.8万元,比1949年增长3.5倍;财政支出累计完成2433.7万元,其中1952年支出1036.2万元,比1949年增长4.83倍。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坚持发展国营经济,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全区财政收支完成13352万元和14335.9万元,比三年恢复时期分别增长3.42倍和4.89倍。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由于指导思想严重脱离实际,违背客观规律,造成财政虚收虚支,加之三年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处于相当困难的境地。全区财政收支累计完成25756.7万元和37476万元,比“一五计划”分别增长0.92倍和1.61倍。以后经过三年调整时期,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加强财政和信贷管理,三年全区财政收支完成2979万元和5556.4万元。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年),由于“文革”的影响,财政机构削弱,财政制度被批判或废除,工厂停工、停产,全区财政收支仅完成4902.8万元和9472.6万元,分别比“二五计划”时期下降80.9%和74.7%。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年),财政实行收支包干、基建包干和农村信贷包干、一年一定的政策,支持地方“五小”工业发展,国民经济有新的好转,财政收支比“三五计划”时期有明显增长,全区财政收支完成9527.4万元和21208万元,分别增长94.3%和123.9%。

1978年以后,通过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全区国民经济有突破性的进展,从1976~1985年,财政收支累计完成23242.9万元和66332.8万元,分别比前10年增长61%和119%。

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1986~1990年),全区国民经济全面发展,财政收支完成34466.3万元和81617.4万元,5年超过前10年收支总数。

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1991~1995年),全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财政收支完成82169.3万元和124624万元。分别比“七五计划”时期增长141.9%和53%。

第一节  财政机构与体制

一、财政机构

历代张掖地方财政没有专门机构,由甘州府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兼管。〔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废行省制,设承宣布政使司,总揽全省民政与租税征收和钱粮出纳。〔清〕初沿袭〔明〕制,国家财政由户部管理。〔清〕末,宣统年间称财政公所及公款局,地方财政收支由中央统揽,在税收项目下拨留一部分归地方支用。〔民国〕初,甘肃仍设布政使司掌管全省财政收支。〔民国〕5年,各县设财政委员会,隶属省财政厅。〔民国〕16年,各县改设财政局,隶属省财政厅并受县政府监督。〔民国〕26年,各县财政局改为县政府第二科。〔民国〕30年各县设立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负责本乡(镇)公有款产登记、调查、整理、保管等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张掖分区专署内设财政科称为“二科”。1950年,张掖专员公署内设“财政科”。1955年11月改设为“张掖专员公署财粮组”。1957年6月,撤“财粮组”,设“财政组”。1958年7月,设“张掖专区财政局”。1968年6月,地区财政局成立“革命领导小组”。1974年1月,成立“张掖地区革命委员会财政局”。1983年10月,改设“张掖地区行政公署财政税务处”。1986年2月,改为财政处。至1995年,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处设人秘科、综合计划科、预算科、文教行政科、企财科、农财科、会计管理科、会计师事务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监察科、国债服务部、国资局、金苑宾馆等14个下属单位,有52人。5县1市均设“财政局”,有117人。全区建立乡(镇)财政所71个,有302人。

二、财政体制改革

〔民国〕23年,划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民国〕30年,划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省级财政并入国家财政,自治财政以县为单位,包括乡(镇)一切收支。〔民国〕34年,复改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地方财政体制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经数次改进和调整,逐步趋于稳定。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195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1953年,改为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1958年,甘肃建立专区一级财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成办法。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1962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小部分固定收入”。1967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6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地方财政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支出由省财政拨款,年终结余全留地方。196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均留地方。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收大于支部分上缴省财政,超收或支出结余部分留归地方;短收或超支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自求平衡。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1978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6年起,开始建立乡财政体制。1994年1月,改革原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规定地区固定收入、县(市)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和地区级财政支出、县(市)财政支出的范围。配套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及资金调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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