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水务局日期:2024-02-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节约战略,缓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源,主要包括再生水、矿井水、集蓄雨水和苦咸水等。
再生水是指经过处理后,满足某种用途水质标准和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污(废)水。
矿井水是指在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由地下涌水、地表渗透和生产排水汇集所产生的水。
集蓄雨水是指采用集雨场或微型集雨工程(水窖、水柜、雨水罐、水池等)进行收集、存储,满足《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50596)等技术标准后加以利用的天然降水(大气降水)。
苦咸水是指矿化度大于2g/L的水。
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源的收集、净化处理、水质监测、供水、计量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备注:(1)再生水、矿井水、苦咸水的定义,采用《节约用水术语》(GB/T21534-2021);(2)集蓄雨水的定义采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常规水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办节约〔2019〕241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节约用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者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合理保障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用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实行非常规水源配额管理,明确年度非常规水源最低利用额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职责监督管理工作,将非常规水源合理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非常规水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鼓励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非常规水源利用量上限不受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的限制。超出年度分配指标的非常规水源利用量不计入年度考核用水总量统计。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七条 非常规水源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可行、高效便利、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批复和要求配套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九条在满足水质要求条件下,下列领域优先利用非常规水源:
(一)钢铁、火电、化工、纸浆造纸、印染、电镀等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
(二)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降尘、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三)煤炭的开采业和洗选业用水;
(四)观赏性河湖、湿地等环境用水或者生态补水;
(五)具备利用雨水及苦咸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的农、林、牧、渔业等用水。
第十条各行业利用非常规水源时,水质应当达到相应标准:
(一)用作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用水和采暖系统补充水的,应当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的规定。
(二)用作道路清扫、消防、车辆冲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的规定。
(三)用作城市公园、绿地等灌溉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的规定。
(四)用作观赏性、湖泊、湿地等环境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的规定。
(五)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应当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规定。
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本矿区的矿井水资源利用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煤炭的开采、消防、绿化、煤炭洗选等环节的生产用水,应当全部使用矿井水。若矿井水可供水量不足,可用其他水源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雨水资源应当结合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渗回补(间接利用)等方式因地制宜综合利用。
应当利用建筑物硬化屋顶进行集雨,引入蓄水设施净化后利用,或者引入绿地、透水路面等透水区域蓄渗回补。
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街道等区域,应当使用透水材料铺装进行雨水蓄渗回补,或者建设雨水收集设施进行雨水收集、净化和回用。
第十四条 在不具备正常灌溉条件的地区,鼓励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兴建集雨水窖、水池等设施收集利用雨水资源。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不造成土壤盐碱化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发展咸淡混灌、咸淡轮灌等苦咸水灌溉利用模式。
第十六条 再生水、矿井水经充分利用后仍需外排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置排污口,外排水质应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核定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时,对于具备利用非常规水源条件的用水户配置非常规水源。按计划可以利用非常规水源而未利用的,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单位因减产、停产检修等特殊情况减少非常规水源使用的,下一年度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年度计划用水指标,非常规水源利用量占比不得低于正常生产年份。
第十八条 再生水利用实行有偿使用,用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非常规水源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 运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供水的,运营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非常规水源的供水系统应当与自来水供水系统相互独立,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标注“非饮用水”标识。
第二十三条 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独立的水量监测设施,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非常规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将检测和监测结果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非常规水源统计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备注: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常规水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办节约〔2019〕241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对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及运营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数据,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