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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水资源 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水务局日期:2024-0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指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境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单位)。

水电站和水源热泵取水单位除外。

第三条  水资源预算管理坚持节水与增效并重、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与强化刚性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取水单位的年度水资源预算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水资源预算,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二章  预算程序

第六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取水单位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水资源预算申请。

生态取水单位向所在灌区水管单位提出预算申请,由灌区水管单位审核汇总后经县区林草部门加注意见,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灌区生态用水预算申请。

农业取水单位(农民以村为单位)向灌区水管单位提出预算申请,由灌区水管单位审核汇总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灌区农业用水预算申请。

工业、生活等取水单位直接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取水单位的许可取水量,核算各取水单位申请水资源预算水量。

第八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取水单位水资源预算水量核算完成后,向各取水单位进行反馈。 

农业取水单位和生态取水单位,以灌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反馈,由灌区水管单位对本灌区内的水资源预算情况提出意见。

第九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取水单位反馈意见进行认定,开展水资源预算值的复核,复核完成后编制本行政区水资源预算,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取水单位调整年度水资源预算的,提前60天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追加和核减预算申请,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县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通过水资源预算管理结余的水量可进行县区内水权交易,完成水权交易后的各取水单位纳入水资源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各取水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农业取水单位及生态取水单位,向灌区水管单位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农民以村为单位,其他单位直接提交),由灌区水管单位统计汇总经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工业、生活等取水单位直接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各取水单位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终决算。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水资源预算日常监督管理、水资源预算实际使用量统计和问题反馈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水资源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审计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各取水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水资源预算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水资源决算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审计机关上报县区政府,由县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市级审计机关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县区政府进行处理。

(二)对涉及违反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处罚。

(三)对违法取用水、破坏计量设施、无证取水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取水单位当年超预算使用水资源的县区,在下年度水资源预算指标中予以核减。

(五)将水资源预算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绩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水资源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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