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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公告

来源:外经贸科日期:2026-06-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3号,以下简称《投诉工作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办事指南》有关规定,现将张掖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渠道(投诉工作机构)、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处理时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诉受理渠道(投诉工作机构)

张掖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由市本级和县区国家级经开区两级构成。各投诉工作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市级和县区国家级经开区投诉工作机构信息如下:

二、投诉受理范围

根据《投诉工作办法》,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人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投诉事项。具体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投诉工作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投诉工作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投诉工作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三、投诉处理流程

(一)投诉的提出及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2.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4.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5.是否存在《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投诉材料应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投诉工作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二)投诉的受理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三)投诉的处理

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2.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3.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4.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四、投诉处理时限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五、投诉处理终结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或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投诉人对地方投诉工作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逐级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提起投诉。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投诉工作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

六、结案登记

投诉案件办结,投诉工作机构应对协调处理的案件进行结案登记、归档,案件材料、相关工作日志和处理结果要详实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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