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2-01-19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加强电动三、四轮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生产、销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购买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为便于识别监督,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购买的违规电动四轮车,在60日内前往驾驶人所在辖区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挂备案识别编码牌。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四、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必须取得与驾驶车型相符的驾驶证方可驾驶。五、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保持车况良好。对无证驾驶、闯红灯、乱停乱放、超员超载、逆向行驶、酒后驾驶、不佩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电动三、四轮车,经检验鉴定为机动车的,依法依规追究驾驶人相关责任。
六、园林绿化、环卫、寄递行业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逐步淘汰更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张掖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张掖市公安局
张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掖市商务局
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