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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日期:2021-04-27


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规定,现将张掖市司法局作出对梁铖安、胡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张市司罚决字〔2020〕1号

姓名

梁铖安

处罚机关

张掖市司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全文或内容摘要)

违法事实:

在原告宋自英诉被告巨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梁铖安律师为被告巨金花的诉讼代理人。该案经甘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2017年7月3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巨金花偿还原告37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逾期付款,则偿还390000元。宋自英与巨金花民间借贷民事诉讼结案后,巨金花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梁铖安也未与巨金花建立履行、执行阶段的代理关系。2017年9月6日,宋自英从巨金花处拉走部分架杆用以抵顶民事调解书中确定应由巨金花履行的义务。2017年9月13日,宋自英与巨金花签字确认了由宋自英拉走的架杆米数。在宋自英从巨金花处拉运架杆期间,梁铖安未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收取宋自英现金11000元,且未出具票据。

处罚类别

其他_停止执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

对梁铖安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四个月。

处罚有效期

2021-04-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张市司罚决字〔2020〕2号

姓名

胡仁

处罚机关

张掖市司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全文或内容摘要)

违法事实:

1.胡仁在接受闵学义委托为其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时,违反统一收费规定,于2018年8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闵学义一千元。以上事实有张掖市律师协会移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2.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诉陈双新、王翠琴、邱雪琴、高莉、任自军、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9日受理该案后,胡仁未经邱雪琴委托介入案件诉讼活动。胡仁参与诉讼活动后,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由邱雪琴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2019)甘0702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在该案执行阶段,邱雪琴发现胡仁未经其委托介入该案诉讼活动。以上事实有投诉信、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甘州区人民法院案卷内调取的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0003018号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甘州区人民法院案卷内调取的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0002074号事务所函复印件、张掖市律师协会询问投诉人邱雪琴的调查笔录、张掖市律师协会询问被投诉人胡仁律师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胡仁为闵学义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闵学义一千元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胡仁未经邱雪琴委托,介入民事诉讼案件,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停止执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停止执业十个月(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处罚有效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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