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保密行为十不准
不准将工作中所知悉秘密泄露给无关人员
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
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处置涉密信息
不准在移动电话普通电话中谈及涉密事项
不准私自复制留存遗弃或向他人出借密件
不准携带密件回家或在家中处理涉密信息
不准携带密件探亲访友或至工作无关场所
不准私自将密件带出境外或参加涉外活动
不准在著述或个人邮件等公开信息中涉密
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发布涉密信息
身边泄密隐患知多少?
认真贯彻落实保密法,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保密责任重于泰山,保守秘密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