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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撤销登记的公告

来源:日期:2020-05-08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登记管理机关考察和评价社会组织运行状况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秩序的重要措施。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若社会组织不按规定接受或者拒不接受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经查,张掖市东风职业培训学校、张掖扶贫职业培训学校、张掖市助残儿童特教康复中心、张掖市宜居环保装饰协会4家社会组织已连续2年及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未正常开展活动。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掖市东风职业培训学校、张掖扶贫职业培训学校、张掖市助残儿童特教康复中心、张掖市宜居环保装饰协会4家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自本公告之日起,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一律作废。

特此公告。

张掖市民政局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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