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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 案例通报(第三批)

来源:市城综办日期:2026-06-05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持续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作用,现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投诉集中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张掖市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被处罚

案件情况:张掖市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 服务甘州区北兴家园小区期间,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甘州区住建局、甘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时发现该问题。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甘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泽县中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承接查验不规范被责令整改

案件情况:临泽县中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接临泽县状元御景世家小区物业服务时,与张掖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也未形成书面查验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市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通过“四不两直”检查发现该问题,现场督促临泽县住建局加强监管。临泽县住建局依据上述规定,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三:高台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被责令整改

案件情况:高台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服务高台县北河学府小区期间,存在公共收益专户名称不规范,未约定公共收益分配比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市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通过“四不两直”检查发现该问题,现场督促高台县住建局加强监管。高台县住建局依据上述规定,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四:甘肃省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用设施安全管理不到位被责令整改

案件情况:甘肃省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服务高台县南苑小区期间,共用设施日常巡查记录停留在5月12日,巡查工作不细致,巡查工作不连续;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时间为2026年3月8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每周电梯安全检查报告系同一人签字,涉嫌造假。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市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通过“四不两直”检查发现该问题,现场督促高台县住建局加强监管。高台县住建局依据上述规定,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五:山丹县某小区开发企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欠缴问题

案例情况:山丹县住建局在开展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某开发企业向购房业主代收某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计823.38万元,截至目前,已缴存专户554.98万元,仍有268.40万元维修资金拖欠未缴纳。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山丹县住建局已按程序向县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目前该线索正在依法依规查核中。

案例六:山丹县鑫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加价收取电费被查处

案件情况:山丹县鑫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服务山丹县朝阳小区期间,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向管理服务的朝阳小区住户收取电费时,在每度电0.555元基础上加价0.025元,累计向住户收取电费1432笔,合计13339.0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段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山丹县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问题。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鑫星物业公司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物业公司退还向居民多收取的电费。截至2026年5月6日,已退还居民电费13289.525元。

案例七:民乐美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被责令整改

案件情况:民乐美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服务民乐县新城润园住宅小区期间,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025年11月,消防维保单位月度检测发现该小区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失效,关闭主电源后备用电源无法自动投入,设备指示灯显示异常,不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标准要求。消防维保单位于11月27日向物业服务企业反馈该问题后,企业仅以“与业主协商中”为由拖延,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或临时管控手段,导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长期失效,严重威胁小区安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民乐县住建局联合消防救援大队在检查中发现该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民乐县住建局联合消防救援大队向该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按期完成隐患治理。同时,依据《民乐县物业服务星级评定办法》,扣减其物业服务星级评定15分,并取消其一年内“美好家园”示范项目申报资格。

案例八:肃南县一住户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且拒不整改被处罚

案件情况:肃南县住建局、肃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排查发现县民爆公司住宅楼有住户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该住户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楼栋门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建筑疏散通道,严重影响应急疏散通行安全。工作人员现场对其开展消防安全劝导,并责令其立即整改违规行为,该住户拒不配合整改。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同时也暴露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消防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劝导、现场管控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职存在薄弱环节。

处理结果: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肃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住户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针对涉事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已对其进行督促整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等报告。

上述案例反映出,我市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公共收益管理、合同履约执行以及服务意识等方面仍存在突出问题。各县区住建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当前物业服务领域整治工作已进入攻坚决战的关键阶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核查、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各类诉求,推动整治工作走深走实、见到实效。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格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确保整治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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