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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期:2025-11-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张掖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质量安全管控、技术评审、应急咨询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使用以及专家的遴选、履职、考核、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调整、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专家库的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审定、发布和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局委托,具体承担专家库的日常运维、任务指派、履职记录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具备丰富行业经验与深厚专业能力,并从事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监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专家来源,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管部门专家:指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事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专家。

(二)机构专家:指在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活动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工作的专家。

第二章 专家遴选与入库

第六条 专家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县区初审、市局审定的方式,主要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推荐。申请人填写《张掖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推荐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格与业绩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单位提交。推荐单位应对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的推荐意见。

(二)初审与报送。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单位推荐专家的材料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专家信息汇总形成《张掖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汇总表》(附件2),统一报送至市住建局。市属国有企业、市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可对所属专家材料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至市住建局。

(三)审定与公示。市住建局对报送的专家名单及资料进行最终审定,并将审定通过的拟入库专家名单通过其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为满足特定专业领域覆盖或应急处置等特殊工作需要,市住建局可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并对拟入库专家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七条 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教学、科研等工作累计满10年,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3.具有中级职称且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获省级以上工程奖的项目负责人;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评审、论证等工作;

(六)自愿接受专家库管理,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因从事与房屋市政工程相关的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执行其他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期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

(四)对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技术责任,并因此受到责任追究,自相关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的;

(五)因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过失等原因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职业操守,或可能影响专家公正性、独立性的不适宜情形的。

第三章 专家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专家职责包括:

(一)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标准、规范的调研、论证和制定;

(二)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巡查、验收和事故调查;

(三)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四)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技术咨询;

(五)参与工程质量安全评优、技术鉴定、培训授课等工作;

(六)完成市住建局交办的其他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公正地提出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加相关培训、技术交流和学习考察;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机构专家可以依规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并签字确认;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单位秘密、商业秘密、评审信息等;

(四)执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五)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按时参加指派任务,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替代。

第四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前,由市住建局组织复核,符合条件的可续任。

第十三条 专家执行任务实行“随机抽取、专业匹配、区域回避”原则。紧急任务可指定选派。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建立专家履职档案,记录专家参与任务、履职表现、年度考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县区住建局应对本区域内专家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报送市住建局。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每年对专家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续聘、表扬、提醒、解聘的依据。

第五章 退出与惩戒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从事与房屋市政工程相关的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执行其他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

(二)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指派任务的;

(四)履职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或经查实提供虚假意见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或廉洁纪律;

(六)泄露保密信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因健康、年龄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

(八)本人申请退出;

(九)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履职不力、违规违纪的专家,视情节给予提醒、批评、通报或解聘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国家及省对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下载:附件1.xlsx
附件下载:附件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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