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期:2022-06-18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内容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属文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诺以上提交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 市级,县区级 | |
2 | 政府投资部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工程勘察报告。承诺以上提交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94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 ) 第二十三条 | 市级,县区级 | |
3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2.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案核定通知书;3.审查后的工程施工图。承诺提交的以上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市级、县级 | |
4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2.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案核定通知书;3.审查后的工程施工图;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防护(化)设备订购合同。承诺提交的以上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市级、县级 | |
5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甘人防办发〔2018〕16号) | 市级、县级 | |
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2.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人员持证资料;3.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4.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5.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承诺提交的以上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市级,县区级 | |
7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1.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保障安全施工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2.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申请表;3.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承诺提交的以上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市级,县区级 | |
8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竣工验收情况说明;2.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承诺提交的以上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市级,县区级 | |
9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承诺提交的以上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第七条。 | 市级,县级 | |
10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标注等级三级) |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4.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8.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9.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承诺提交的以上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市级 | |
11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标注等级三级暂定) |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3.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6.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7.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承诺提交的以上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市级 | |
12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备案 | 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备案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市级 | |
13 |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1.买受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2.商品房买卖合同;3.签约电子影像;4.维修资金缴存凭证(财政监制专用票据)。承诺提交的以上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张掖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张政发〔2022〕45号)第七、八条 | 市级,县区级 | |
14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1.买卖双方当事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2.出卖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3.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免监管协议。承诺提交的以上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第68号)第八条: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 | 市级,县区级 | |
1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消防设计文件;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承诺提交的以上资料都真实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市级,县区级 | |
1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承诺提交的以上资料都真实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市级,县区级 | |
17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市级,县区级 | |
18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1.身份证(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材料;3.单位同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文件,公示(公示期15天);4.申请人户口本,社保缴纳证明;5.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承诺以上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