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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6月17日作出的关于年产10000吨香料苯氧乙酸等四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来源:日期:2026-06-17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6月17日作出的关于年产10000吨香料苯氧乙酸等四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617日-2026626日(7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审批部门

文号

发文时间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1

关于年产10000吨香料苯氧乙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见链接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张环环评发〔2026〕27号

2026年6月16日

甘肃豫中明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10000吨香料苯氧乙酸建设项目

2

关于甘州区黑河(G312至甘临交界处段)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见链接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张环环评发〔2026〕29号

2026年6月16日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

甘州区黑河(G312至甘临交界处段)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3

关于山丹马场四场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见链接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张环环评发〔2026〕28号

2026年6月16日

山丹县水利建设服务站

山丹马场四场供水工程

4

关于临夏州昌明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开采破碎加工及产能提升项目(选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见链接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张环环评发〔2026〕26号

2026年6月16日

甘肃昌明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临夏州昌明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开采破碎加工及产能提升项目(选矿工程)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联系电话:0936-8278216、传 真:0936-8278232 ,邮箱:zyhbkf8216@163.com  

通讯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盛和路市生态环境局(润泉湖公园东侧)

邮编:7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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