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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张掖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日期:2026-05-06

为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降低大气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张掖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张掖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盛和路6号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邮政编码:734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张掖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zyhjbhdqk@163.com,请在标题上注明“张掖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4日18时,邮寄信件的以信封邮戳为准。

附件:张掖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张掖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条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

禁止燃放区为:

(一)张掖市主城区甘州区东街街道、西街街道、南街街道、北街街道、火车站街道、滨河新区街道;张掖经开区生态科技产业园;甘州区新墩镇流泉村、白塔村、南华村、青松村、南闸村、花儿村、新墩村、双塔村,长安镇河满村、南关村、前进村、八一村,梁家墩镇梁家墩村、迎恩村,上秦镇安里闸村部分区域(具体范围见张掖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示意图)。

(二)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有关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三)甘州区及张掖经开区其他区域、各县建城区禁燃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限制燃放区为:

(一)除第四条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外的全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婚丧嫁娶活动外,允许在元旦、农历小年(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等五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重新划定调整张掖市主城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市级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县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礼花弹、超大口径、高空、摩擦类等危险烟花爆竹。

第六条  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全市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确保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

第八条  重大庆典活动需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标准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鼓励使用电子烟花、礼炮、灯光秀等替代方式,加大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财政投入。

张掖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做好园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及时制止村(居)民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向辖区公安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劝阻、制止非法燃放行为。

第十条  公安部门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办理和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工作,以及相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和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涉及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城管管理部门负责流动贩售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涉及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机构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以及典型案件的报道。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劝阻、制止在工作或者营业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相关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火化登记、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遵守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或答复举报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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