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5-12-13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张掖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备案登记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甘肃省加强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现将2026年全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备案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在张掖市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机动车检测机构除外),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后,应在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服务前向我局登记备案并主动接受监督管理。服务范围具体包括:
1.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定或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的生态环境检测;
2.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测;
4.环境影响评价现状检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5.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手工比对检测;
6.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检测、清洁生产审核检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检测;
7.省、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其他检测。
二、登记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在张开展业务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请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登记(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拟在张开展业务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请在开展业务前完成备案登记。
三、登记地点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盛和路6号)
四、登记条件
能力要求:拥有与监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及实验室条件;建立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要求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信用要求:未被列入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
五、登记所需资料
申请机构在备案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机构在备案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PDF)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资质认定证书(证书、附表PDF)
4.张掖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5.张掖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6.张掖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检测业务登记表(见附件)
7.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检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
已在张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填写附件1、附件2;拟在张开展的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填写附件3。
申请机构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需在15日内更新登记信息。
六、其他说明
1.拟在我市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社会检测机构,必须办理进张环境检测备案登记手续。环境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备案的,不得在我市开展环境检测业务。
2.申请备案登记的环境检测机构在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材料申请备案登记。
3.各环境检测机构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环境检测机构自行承担。
4.受到行政处罚后信用修复的登记机构,需提供信用修复记录。
5.各环境检测机构可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办理备案登记,也可将备案资料(PDF版、Word版各1份)发送至指定邮箱:280816057@qq.com,完成备案登记相关手续。
6.环境检测机构备案登记不收取费用。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凤姣
联系电话:0936-8276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