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4-04-17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字〔2024〕10号
甘肃陇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CQ2UT77K
地址: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巴吉滩产园
法定代表人:廖某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食用菌种植过程中,将产生的菌渣露天堆放在厂区西南侧未硬化地面,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9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9日廖某;2023年12月19日杨某)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截至2024年3月3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情节:污染防治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张掖市甘州区盛和路6号)二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昭武西路8号张掖市司法局1315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连山林区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