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4-04-01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字〔2024〕9号
甘肃陇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CQ2UT77K
地址: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巴吉滩产园
法定代表人:廖某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在厂区发酵堆场内安装露天的木屑破碎、粉碎、筛分生产线一条,在锅炉房安装10吨生物质锅炉一台。
以上违法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9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9日廖某;2023年12月19日杨某)、现场检查照片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截至2024年3月3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情节:项目建设进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盛和路6号)二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昭武西路8号张掖市司法局1315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连山林区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