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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字〔2024〕8号)

来源:日期:2024-03-28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字〔20248

张掖市金玉佰兴绿色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02MABN7H037Q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陈寨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

根据信访投诉,2024年1月31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张掖市金玉佰兴绿色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专业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31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31日××、2024年1月31日××)和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专业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4319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专业合作社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截至2024年3月27日专业合作社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排放区域、公众影响”,我局决定对你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    

限你专业合作社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张掖市甘州区盛和路6号)二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专业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昭武西路8号张掖市司法局1315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连山林区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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