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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字〔2023〕15号)

来源:日期:2023-09-20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张环罚字〔2023〕15


甘肃羽润隆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702MABRABR914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园经二路与纬一路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破碎、筛分、洗砂设施并投入生产运行。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3日李某)、《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3日李某)、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98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至2023年9月1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情节:项目建设进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州区盛和路6号)二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或在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甘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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